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684號
TPDV,106,司促,13684,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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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仲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壽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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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