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554號
TCDM,114,附民,1554,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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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54號
原 告 林茂昌
被 告 陳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30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對被告呂易
昇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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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