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53號
TCDM,114,附民,1253,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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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53號
原 告 張雯欣
被 告 黃文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39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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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