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泉裕
選任辯護人 林俊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3232號、第15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泉裕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其次,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
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
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1日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非銀行經營以
收受存款論業務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經傳拘無著,前後2次通緝,
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同日起執 行羈
押在案。
㈡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有起
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犯行,惟有被告於調詢之供述、偵訊之
自白、證人即被害人林素芬、同案被告尤敬瑋、梁書銘等之
證述可佐,並有林素芬提出之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買
賣承諾書、購屋預購證明單、越幸福住宅銷售文宣、匯款單
、被告以業務主管身分簽章之何建勳購屋預購證明單在卷可
稽,是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本院考量被告所涉之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經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衡以重罪常伴逃亡之高度可能
,此乃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參以被
告先前經本院傳喚到庭情況:
①113年5月23日準備程序,被告未到。被告於113年5月6日委任
蔡欣華律師為辯護人後,於113年5月18主動傳訊蔡欣華律師
表示欲解除委任(參蔡欣華律師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
本院卷1第263-273頁),本院於庭前接獲解除委任之情況後
,書記官於開庭前1日聯繫被告並提醒應遵期到庭,然被告
卻以委任契約不法、其遭蔡欣華律師及所屬事務所頻仍施詐
致身體不適為由而請假,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刑事聲請狀、
門診收據(見本院卷1第275、279-285頁)在卷可稽。
②113年6月27日準備程序,被告未到。庭後傳真文件表示:蔡
泉裕本人感冒,醫生叮囑病毒型引起的症狀,一有發燒呼吸
急促需立即回診等語,而診斷證明書病名記載「疑似急性咽
喉炎」,醫囑欄記載「⒈就診接受身裡理學檢查及藥物治療
;⒉建議多補充水份及適度休息;⒊門診複查」(見本院2卷
第67、73頁)。
③113年8月14日準備程序未到,被告開庭當日傳真文件表示其
身體不適上吐下瀉(見本院卷2第321、325頁)。
④113年9月18日準備程序,被告未到。且被告業經辯護人明確
告知其應到庭,然仍不到(見本院卷2第411-412頁),嗣經
本院拘提無著,依法通緝,於114年2月16日經通緝到案,被
告向值班法官不實表示「(問:之前為何未遵期到庭?)我
開庭都有到,我不知道為何會被通緝」等語,經法官諭知限
制住居並告知於114年2月25日15時10分行準備程序(見本院
卷4第263-265頁)。
⑤114年2月25日準備程序,被告未到。被告傳真文件表示:「
早上心臟絞痛,本不以為意,不想而知越感胸口悶痛」等語
,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胸痛」(見本院卷第17、29頁)
。
⑥114年3月18日準備程序,被告未到。嗣經本院拘提無著,依
法通緝,於114年5月11日經通緝到案,為值班法官諭知羈押
(見本院訴緝卷第57、127-129頁)。
是被告係經本院2次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
之虞,堪認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是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否認犯行,檢察官並
已聲請傳訊證人林素芬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則審酌被告前開
涉犯情節、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
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認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本案審判或後續之執行程序,且無從以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是本院認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