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52號
TCDM,114,金訴,52,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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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陽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6
6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宣示判決之
期日,變更為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
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得以裁定變更或延
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案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114年8月18日14時28分宣判,惟因全案案情繁雜、茲為免再
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
,爰裁定變更(延展)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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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