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政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2
3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受命法官所為羈押處分之押票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羈押處分之押票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記載「114年度金訴字
第3884號詐欺等案件」,應更正為「114年度金訴字第3844號詐
欺等案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上開押票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但不影響全案 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