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3年度,8號
TCDV,93,海商,8,2005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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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
被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 ○
             TO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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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