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字第8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被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甲○ ○○○○ ○ TO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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