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432號
TCDM,114,金訴,2432,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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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柏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
003、1004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柏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白認罪。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問題: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
布制定,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
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
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
自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
犯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而同條例第43條就詐
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
元者,均提高其法定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再本案與加重詐欺
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法亦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13年0月0日生效(除第6條、第11條外
),然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
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
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
用標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合
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雖屬
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
,然其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5百萬元,不符合
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既不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
舊法比較之必要。
 ㈡被告所加入之本案詐欺集團,其成員至少包括被告、共犯王益
發、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三隻雨傘標」(綽號「阿偉
)、「西瓜」、「雪碧」、「小美金」、對告訴人及被害人
施行詐術者,是成員已達三人以上至明。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被告本案洗
錢犯行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
書誤載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應予更正。
 ㈢被告與共犯王益發、暱稱「三隻雨傘標」(綽號「阿偉」)、
西瓜」、「雪碧」、「小美金」、對告訴人及被害人施行
詐術者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起訴書附表編號2、5、7、10、16所示告訴人因受詐欺後多次
匯款,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同一詐欺手法訛詐同一告訴人
,致伊於密接時間多次匯款,其等施用之詐術、詐欺對象相
同,侵害同一告訴人財產法益;又被告、共犯王益發分別於
起訴書附表編號2、5、7、10、11、15、16所示時間,多次
提領贓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係為
達隱匿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詐欺取財犯罪不法所得之目的,
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均應論以一加重詐欺取財罪
、一般洗錢罪。
 ㈤被告所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間,乃係收受贓款
繳回予所屬詐欺集團,同時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皆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按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
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人數
定之。被告針對不同被害人、告訴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共計1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又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缴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
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而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即屬該條例第2條第1
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再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
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
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
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類似減刑規定,自無
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
用,且該條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
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查,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
白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且表示:我有領到3000元等語
(見114偵緝1003卷第131頁;本院卷第140頁),然該犯罪
所得迄今仍未經被告繳回,則被告既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
即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㈧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裁判意旨
可參)。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自白一般洗錢犯行,原
得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然此部分與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後,係從一重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處斷,以致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惟其
此部分自白之犯罪後態度,猶得作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
之參考。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
述如下: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無視
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取財犯罪之決心,執意以身試法,貪
圖不法利益,擔任車手角色,再層轉贓款予該集團上手人員
,製造金流斷點,使集團其他參與犯罪者之真實身分難以查
緝,以致詐騙情事未能根絕,助長詐欺歪風,徒增告訴人及
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騙金額之困難度,其法治觀念顯有嚴
重偏差,且危害社會秩序,所為殊值非難;另考量告訴人及
被害人於本案遭詐騙之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而被告迄今未
能與之達成和解或調解以賠償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獲報酬、素行、於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內容
、犯罪參與程度,並非前揭詐欺犯行之核心成員,亦非居於
主導地位,又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於行為時
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已如
前述,得作為其量刑之有利因子,暨其於本院自稱之智識程
度、工作、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再衡酌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行為
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
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
體系之平衡,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
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
考量被告所犯屬同質性之犯罪類型,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
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
,盱衡被告所犯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
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所涉輕罪 即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因本院就 被告所科處之刑度,已較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即有期 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1千元為重,再衡酌刑罰之儆戒作用等各 情,基於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原則,認僅科處被告前揭 自由刑即足,尚無併予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的必要,爰不 諭知併科罰金。
 ㈩沒收、不沒收之說明:
 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有明文規定。被告就本案領取3 000元之報酬,此經被告於偵訊、本院審理時陳明,而該犯 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經被告繳回,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
 ⒊另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113年0月0日 生效,而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雖應適用裁 判時即修正後第25條第1項所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惟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 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



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並非居於主導詐欺、洗錢犯罪之地位 ,且告訴人及被害人被騙匯款而遭被告提領後,已被不詳詐 欺成員取走而繳回所屬詐欺集團,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最 終支配占有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物或具有管領處分權限,倘仍 對被告宣告沒收本案洗錢之財物,實有過苛之虞,爰不依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諭知沒收。 ⒋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 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 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 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 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 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 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裁判意旨足 資參照)。是本案被告上開犯行相關之沒收諭知,爰不在各 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而係以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 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有附表編號3所示詐欺告訴人許瑞淨之 行為,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等語。
二、經查:
 ㈠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 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 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㈡被告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告訴人許瑞淨所涉詐欺取財等犯行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16號(下 稱前案)判處罪刑(該判決書附表編號8),並於114年7月3 0日確定,有前案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足考。檢察 官就被告此部分犯行再行起訴,核屬同一案件,揆諸上開說 明,被告此部分犯行既經前案判決確定,自為該判決確定效 力所及,爰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被告邱柏堯之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刑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鄭明中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起訴書附表編號 2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曾彥雄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即被害人龔廷雅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犯行即告訴人徐世桓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即告訴人周芷馨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楊振誠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温婉涵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即告訴人孫文斌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曾鈺洵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犯行即告訴人熊作蓁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游郁璇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即告訴人侯孝賢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林翊轅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示犯行即被害人張靜慧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犯行即告訴人王進財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陳品頤遭詐欺部分 邱柏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003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1004號  被   告 邱柏堯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0號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柏堯(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瘋子」,涉嫌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886號 提起公訴)、王益發(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不知名火舞」 ,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42號、4333號提起公訴,涉犯 本案部分,業已另行提起公訴)分別於民國112年11、12月 間某日,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 稱「三隻雨傘標」(綽號「阿偉」)、「西瓜」、「雪碧」 、「小美金」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均擔任持人頭帳戶金 融卡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並可獲得提領金額2%做為報酬。 邱柏堯王益發即與綽號「阿偉」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 暱稱「西瓜」、「雪碧」、「小美金」之人,以及其他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 上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 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中,再 由邱柏堯王益發按照「阿偉」、「西瓜」、「雪碧」等人 之指示,由邱柏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王 益發,或由王益發駕駛該車搭載邱柏堯,前往附表所示提領 地點附近,由邱柏堯王益發持附表所示帳戶金融卡,至附 表所示提領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並先後於附表所示提領時 間,提領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得手,再將領得之款項交 付「阿偉」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收受,以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嗣經鄭明中曾彥雄許瑞淨、龔廷雅、徐世桓周芷馨楊振誠、温 婉涵、孫文斌曾鈺洵、熊作蓁、游郁璇侯孝賢林翊轅 、張靜慧、RIZKI ALFANDI(印尼籍,中文名:王進財,下 稱王進財)及陳品頤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二、案經鄭明中曾彥雄許瑞淨徐世桓周芷馨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大甲分局及楊振誠、温婉涵、曾彥雄孫文斌曾鈺洵、熊作蓁、游郁璇侯孝賢林翊轅、王進財、陳 品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柏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另案被告王益發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另案被告王益發坦承於113年1月16日,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領款之事實。 3 告訴人鄭明中於警詢中之陳述、帳戶交易明細、網路轉帳紀錄、通訊軟體Me 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鄭明中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所示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所示金融帳戶中。 4 告訴人曾彥雄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 告訴人曾彥雄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2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2所示金融帳戶中。 5 告訴人許瑞淨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許瑞淨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3所示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3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3所示金融帳戶中。 6 被害人龔廷雅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被害人龔廷雅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4所示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4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4所示金融帳戶中。 7 告訴人徐世桓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徐世桓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5所示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5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5所示金融帳戶中。 8 告訴人周芷馨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周芷馨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6所示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6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6所示金融帳戶中。 9 告訴人楊振誠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楊振誠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7所示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7所示之金額款項,至附表編號7所示金融帳戶中。 10 告訴人温婉涵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温婉涵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8所示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8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8所示金融帳戶中。 11 告訴人孫文斌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孫文斌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9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9所示之金額款項,至附表編號9所示金融帳戶中。 12 告訴人曾鈺洵於警詢中之陳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Messenge r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曾鈺洵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0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0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0所示金融帳戶中。 13 告訴人熊作蓁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臉書網頁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熊作蓁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1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1所示金融帳戶中。 14 告訴人游郁璇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游郁璇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2所示金融帳戶中。 15 告訴人侯孝賢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侯孝賢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3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3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3所示金融帳戶中。 16 告訴人林翊轅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社群軟體Instagram及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告訴人林翊轅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4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4所示金融帳戶中。 17 被害人張靜慧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被害人張靜慧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5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5所示之金額款項,至附表編號15所示金融帳戶中。 18 告訴人王進財於警詢中之陳述、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 告訴人王進財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6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6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6所示金融帳戶中。 19 告訴人陳品頤於警詢中之陳述、存摺交易明細影本 、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 告訴人陳品頤遭詐騙後,於附表編號1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7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7所示金融帳戶中。 20 紀有倫(涉嫌詐欺案件,由警另行偵辦)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鄭明中曾彥雄分別於附表編號1、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前揭帳戶中 ,且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21 孔若琦(涉嫌詐欺案件,由警另行偵辦)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許瑞淨、被害人龔廷雅分別於附表編號3、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3 、4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前揭帳戶中,且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22 孔若琦申辦之東港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徐世桓周芷馨分別於附表編號5、6、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5、6、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前揭帳戶中,且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23 鄭富佑(涉嫌詐欺案件,由警另行偵辦)申辦之八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徐世桓於附表編號5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5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前揭帳戶中,且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24 汪侑生(涉嫌詐欺案件,由警另行偵辦)申辦之蘆竹光明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楊振誠溫婉涵分別於附表編號7、8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7、8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前揭帳戶中 ,且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25 何緗翎(涉嫌詐欺案件,由警另行偵辦)申辦之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孫文斌曾鈺洵、熊作蓁、游鈺璇侯孝賢林翊轅、被害人張靜慧分別於附表編號9、10、11、12、13、14、15、所示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編號9、10、11 、12、13、14、15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前揭帳戶中,且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26 汪怡志(涉嫌詐欺案件,由警另行偵辦)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王進財、陳品頤分別於附表編號16、1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6、17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前揭帳戶中,且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 27 被告與另案被告王益發於113年1月16日,在附表所示提領地點領款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及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1份。 證明被告及另案被告王益發有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至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領款之事實。 28 113年4月8日、113年9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 。 本件查獲經過。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邱柏堯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 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 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
三、核被告邱柏堯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另案被告王益發、「 三隻雨傘標」、「西瓜」、「雪碧」、「小美金」等人,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對附表所示 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加 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再被告所犯17 次3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亦請追徵其價額。
四、具體求刑: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嫌,詐騙 金額達新臺幣70萬9,000元,造成被害人受有相當之財產損 害,且被告迄未與被害人和解,建請就各次犯行各量處有期 徒刑1年9月以上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元) 提領地點 1 鄭明中(提告) 於113年1月14日12時許,以「假購買商品」方式詐騙,致鄭明中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 12時47分 29,985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柏堯 113年1月16日12時54分 20,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旺安門市) 2 曾彥雄 (提告) 於113年1月14日某時,以「假購買商品」方式詐騙,致曾彥雄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 ⑴113年1月16日12時51分 ⑵113年1月16日12時53分 ⑶113年1月16日12時58分 ⑷113年1月16日13時0分 ⑸113年1月16日13時2分 ⑴49,989元 ⑵30,234元 ⑶18,989元 ⑷8,872元 ⑸1,261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柏堯 ⑴113年1月16日12時58分 ⑵113年1月16日12時59分 ⑶113年1月16日13時10分 ⑴20,000元 ⑵19,000元 ⑶10,00元 ⑴臺中市○里區 ○○路000號( 全家旺安門市) ⑵臺中市○里區 ○○路000號( 全家旺安門市) ⑶臺中市○里區 ○○路000○00號(統一月湖門市) 王益發 113年1月16日15時34分 11,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豐科門市 ) 3 許瑞淨(提告) 自112年11月6日起 ,以「假藉銀行辦理貸款」方式詐騙 ,致許瑞淨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 13時7分 5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 邱柏堯 113年1月16日 13時12分 20,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 統一月湖門市) 4 龔廷雅(未告) 於113年1月16日13時許,以「假購買商品」方式詐騙, 致龔廷雅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 13時49分 14,004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 邱柏堯 113年1月16日 13時54分 14,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 統一月湖門市) 5 徐世桓(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11時49分許,以「假購買商品」方式詐騙,致徐世桓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 13時45分 99,126元 八德郵政帳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王益發 ⑴113年1月16日  13時48分 ⑵113年1月16日  13時48分 ⑴60,000元 ⑵39,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113年1月16日13時34分 9,999元 東港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益發 113年1月16日 13時49分 50,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6 周芷馨(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12時許,以「假購買商品」方式詐騙,致周芷馨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 13時46分 49,985元 東港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楊振誠(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14許44分許,以「假購買商品」方式詐騙,致楊振誠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⑴113年1月16日14時44分 ⑵113年1月16日14時47分 ⑴49,983元 ⑵49,998元 蘆竹光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益發 ⑴113年1月16日14時55分 ⑵113年1月16日14時56分 ⑴60,000元 ⑵41,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號(豐原葫蘆墩郵局) 8 温婉涵(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14時許,以「假購買商品」方式詐騙,致温婉涵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14時58分 49,985元 蘆竹光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益發 113年1月16日 15時1分 49,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號(豐原葫蘆墩郵局) 9 孫文斌(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16時42分許,以「假網拍」方式詐騙,致孫文斌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 16時42分 15,000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王益發 113年1月16日 17時1分 20,000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金旺店) 10 曾鈺洵(提告) 於113年1月15日9時37分許,以「假購買商品」方式詐騙,致曾鈺洵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⑴113年1月16日16時53分 ⑵113年1月16日17時4分 ⑴29,988元 ⑵17,985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王益發 ⑴113年1月16日17時2分 ⑵113年1月16日17時3分 ⑶113年1月16日17時4分 ⑷113年1月16日17時10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6,000元 ⑷20,000元 ⑴臺中市○○區 ○○街000號( 全家金旺店) ⑵臺中市○○區 ○○街000號( 全家金旺店) ⑶臺中市○○區 ○○街000號( 全家金旺店) ⑷臺中市○○區 ○○街000號( 統一豐旺門市) 11 熊作蓁(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16時許,以「假出租房間」方式詐騙,致熊作蓁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 17時6分 9,500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王益發 ⑴113年1月16日  17時11分 ⑵113年1月16日  17時33分 ⑶113年1月16日  17時34分 ⑴18,000元 ⑵11,900元 ⑶100元 臺中市○○區○ ○街000號(統 一豐旺門市) 12 游郁璇(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12時許,以「假中獎 」方式詐騙,致游郁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17時7分 11,023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13 侯孝賢(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12時許,以「假出租房間」方式詐騙,致侯孝賢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 18時12分 15,000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王益發 113年1月16日 18時22分 15,000元 臺中市○○區○ ○街000號(統 一豐旺門市) 14 林翊轅(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某時許,以「假中獎 」方式詐騙,致林翊轅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 18時31分 7,899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王益發 113年1月16日 18時38分 7,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號(豐原葫蘆墩郵局) 15 張靜慧(未告) 於113年1月16日17時許,以「假購買商品」方式詐騙,致張靜慧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 18時41分 12,013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王益發 ⑴113年1月16日  18時44分 ⑵113年1月16日18時45分 ⑴11,000元 ⑵1,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號(豐原葫蘆墩郵局) 16 王進財(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14時34分許,以「假購買商品」方式詐騙,致王進財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⑴113年1月16日15時32分 ⑵113年1月16日15時34分 ⑴49,985元 ⑵6,00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 邱柏堯 ⑴113年1月16日15時35分 ⑵113年1月16日15時36分 ⑶113年1月16日15時37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15,000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大牛埔門市) 17 陳品頤(提告) 於113年1月16日13時許,以「假購買商品」方式詐騙,致陳品頤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 113年1月16日 16時1分 20,016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 邱柏堯 113年1月16日 16時10分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豐旺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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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