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成
蔡宇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1
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成、蔡宇凡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文成、蔡宇凡部分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同
案被告王士傑於民國114年8月12日經拘提到案,依其於本院
訊問時之供述(見本院卷第199至203頁),本案尚有再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