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809號
TCDM,114,金訴,1809,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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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I MAY(中文譯名陳氏雲;越南國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4
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TRAN THI MAY中文譯名陳氏雲,下
陳氏雲)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行徑,常與
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極可能遭犯罪集團持以做為人
頭帳戶,供為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之用,犯罪人士藉此收取
贓款,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避免有偵查犯罪權
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竟基於
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3
0日前某時,將其向彰化銀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以
不詳方式交付予某詐欺集團成員持之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罪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日,以附表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銀行帳戶
,隨即遭提領一空,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而按案件有依第8條之
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
定。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
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集合
犯等)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53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檢察官就與已提起
公訴之案件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若重行
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
 ㈠陳氏雲明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
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
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
提供他人時,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充作詐欺犯罪被害人
匯款之指定帳戶,並於不法詐騙份子提款後,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
及去向之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
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
於112年11月24日下午2時44分許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
不詳方式,將自己申辦之彰化銀行帳戶(即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本案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
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施用如附表一
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而該等大部分
之款項旋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及轉匯一
空,以此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林潔雯余儷
沛、吳憲政紀沛妤簡華榆阮鈺捷、張宸鴻、洪耘湘及
鄭羽岑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之犯罪事實,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547號提
起公訴,並於114年3月18日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
度金簡字第173號(原案號: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87號改分1
14年度金訴字第655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上開起訴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本案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
被告均係以交付同一彰化銀行資料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
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且本案附表編號1至9所
示告訴人與前案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遭犯罪集團詐騙之告訴
人相同,應屬同一犯罪事實,又本案附表編號10所示告訴人
與前案遭犯罪集團詐騙之告訴人雖不相同,然被告係以交付
同一彰化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得遂行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則告訴人雖有不同,仍屬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
件,甚為灼然,本案此部分核屬重複起訴。又本案係於114
年4月2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2
8日中檢介師(之)113偵40491字第1149051845號函暨其上
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故本案顯有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本
院重行起訴之情,程序上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傑、温雅惠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表(即本案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 額 (新臺幣) 匯入之銀行帳號 1 林潔雯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林潔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4日9時2分許。 匯款5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2 余儷沛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余儷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5日16時49分許。 匯款1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3 吳憲政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吳憲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4時44分、55分、57分、59分、15時6分、8分、11分、11月27日11時11分、11時14分、11時16分許。 各匯款5萬元10筆。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4 紀沛妤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紀沛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5日13時50分許。 匯款3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5 簡華榆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簡華榆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日9時33分、48分許。 匯款10萬元、5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6 阮鈺捷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阮鈺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4日20時11分許。 匯款3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7 張宸鴻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張宸鴻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日13時56分、57分許。 匯款5萬元、5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8 洪耘湘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洪耘湘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5日12時55分、56分許。 匯款5萬元、2萬5000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9 鄭羽岑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鄭羽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4日21時36分許。 匯款5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10 陳淑瑤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陳淑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0日9時32分許。 匯款5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附表一(即前案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林潔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日下午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七-徵孩童服飾模特詢問」結識林潔雯,並向林潔雯佯稱:有暱稱「LC樂心認購銷量至上」社群可以介紹小孩模特工作並有方案可以幫忙處理投資事宜等語,致林潔雯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4日晚間7時2分許 5萬元(報告書誤載為4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0頁。 2 余儷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5日中午12時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總監簡祈彰」結識余儷沛,並向余儷沛佯稱:可於指定網站「ATLANTT」投資紅酒獲利等語,致余儷沛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5日下午4時49分許 1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1、70、71頁。 3 吳憲政(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8日中午12時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陳凝觀」、「惠儀」結識吳憲政,並向吳憲政佯稱:可於指定網站「永慈投資」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憲政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1月24日下午2時44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26頁。 112年11月24日下午2時55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4日下午2時57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25頁。 112年11月24日下午2時59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4日下午3時6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4日下午3時8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4日下午3時11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11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27頁。 11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13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16分許 5萬元 4 紀沛妤(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下午2時55分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寶貝特選」、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da」、「林宏」結識紀沛妤,並向紀沛妤佯稱:可於指定網站「ATLANT」買賣商品賺取價差獲利等語,致紀沛妤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5日下午1時50分許 3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1、123頁。 5 簡華榆(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上午9時14分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杉本來了」、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雅婷」、群組「前途似錦」結識簡華榆,並向簡華榆佯稱:可於指定網站「量石資本」、「加百列」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簡華榆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1日上午9時33分許 10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29、183、189頁。 112年12月1日上午9時48分許 5萬元 6 阮鈺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晚間6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簡祈彰」結識阮鈺捷,並向阮鈺捷佯稱:可於指定網站「鑫永」垮境銷售電子產品投資獲利等語,致阮鈺捷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4日晚間8時11分許 3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0、216頁。 7 張宸鴻(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之不詳時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品研」結識張宸鴻,並向張宸鴻佯稱:可於指定網站「欣誠」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張宸鴻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2日下午1時56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0頁。 112年12月2日下午1時57分許 5萬元 8 洪耘湘(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1日之不詳時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宏【Boss】」結識洪耘湘,並向洪耘湘佯稱:參加專案活動可獲利,但須先匯款等語,致洪耘湘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5日中午12時55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1、307頁。 112年12月5日中午12時56分許 2萬5,000元 9 鄭羽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6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LouisBaby)Linda」結識鄭羽岑,並向鄭羽岑佯稱:可於指定網站「ATLANT」參加專案獲利等語,致鄭羽岑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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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