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I MAY(中文譯名:陳氏雲;越南國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4
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TRAN THI MAY(中文譯名:陳氏雲,下
稱陳氏雲)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行徑,常與
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極可能遭犯罪集團持以做為人
頭帳戶,供為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之用,犯罪人士藉此收取
贓款,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避免有偵查犯罪權
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竟基於
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3
0日前某時,將其向彰化銀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以
不詳方式交付予某詐欺集團成員持之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罪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日,以附表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銀行帳戶
,隨即遭提領一空,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而按案件有依第8條之
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
定。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
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集合
犯等)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53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檢察官就與已提起
公訴之案件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若重行
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
㈠陳氏雲明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
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
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
提供他人時,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充作詐欺犯罪被害人
匯款之指定帳戶,並於不法詐騙份子提款後,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
及去向之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
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
於112年11月24日下午2時44分許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
不詳方式,將自己申辦之彰化銀行帳戶(即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本案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
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施用如附表一
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而該等大部分
之款項旋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及轉匯一
空,以此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林潔雯、余儷
沛、吳憲政、紀沛妤、簡華榆、阮鈺捷、張宸鴻、洪耘湘及
鄭羽岑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之犯罪事實,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547號提
起公訴,並於114年3月18日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
度金簡字第173號(原案號: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87號改分1
14年度金訴字第655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上開起訴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本案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
被告均係以交付同一彰化銀行資料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
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且本案附表編號1至9所
示告訴人與前案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遭犯罪集團詐騙之告訴
人相同,應屬同一犯罪事實,又本案附表編號10所示告訴人
與前案遭犯罪集團詐騙之告訴人雖不相同,然被告係以交付
同一彰化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得遂行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則告訴人雖有不同,仍屬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
件,甚為灼然,本案此部分核屬重複起訴。又本案係於114
年4月2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2
8日中檢介師(之)113偵40491字第1149051845號函暨其上
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故本案顯有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本
院重行起訴之情,程序上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傑、温雅惠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表(即本案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 額 (新臺幣) 匯入之銀行帳號 1 林潔雯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林潔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4日9時2分許。 匯款5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2 余儷沛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余儷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5日16時49分許。 匯款1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3 吳憲政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吳憲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4時44分、55分、57分、59分、15時6分、8分、11分、11月27日11時11分、11時14分、11時16分許。 各匯款5萬元10筆。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4 紀沛妤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紀沛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5日13時50分許。 匯款3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5 簡華榆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簡華榆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日9時33分、48分許。 匯款10萬元、5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6 阮鈺捷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阮鈺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4日20時11分許。 匯款3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7 張宸鴻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張宸鴻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日13時56分、57分許。 匯款5萬元、5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8 洪耘湘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洪耘湘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5日12時55分、56分許。 匯款5萬元、2萬5000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9 鄭羽岑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鄭羽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4日21時36分許。 匯款5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10 陳淑瑤 (提告) 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陳淑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0日9時32分許。 匯款5萬元。 被告陳氏雲彰化銀行帳戶。
附表一(即前案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林潔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日下午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七-徵孩童服飾模特詢問」結識林潔雯,並向林潔雯佯稱:有暱稱「LC樂心認購銷量至上」社群可以介紹小孩模特工作並有方案可以幫忙處理投資事宜等語,致林潔雯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4日晚間7時2分許 5萬元(報告書誤載為4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0頁。 2 余儷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5日中午12時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總監簡祈彰」結識余儷沛,並向余儷沛佯稱:可於指定網站「ATLANTT」投資紅酒獲利等語,致余儷沛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5日下午4時49分許 1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1、70、71頁。 3 吳憲政(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8日中午12時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陳凝觀」、「惠儀」結識吳憲政,並向吳憲政佯稱:可於指定網站「永慈投資」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憲政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1月24日下午2時44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26頁。 112年11月24日下午2時55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4日下午2時57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25頁。 112年11月24日下午2時59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4日下午3時6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4日下午3時8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4日下午3時11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11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27頁。 11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13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16分許 5萬元 4 紀沛妤(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下午2時55分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寶貝特選」、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da」、「林宏」結識紀沛妤,並向紀沛妤佯稱:可於指定網站「ATLANT」買賣商品賺取價差獲利等語,致紀沛妤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5日下午1時50分許 3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1、123頁。 5 簡華榆(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上午9時14分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杉本來了」、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雅婷」、群組「前途似錦」結識簡華榆,並向簡華榆佯稱:可於指定網站「量石資本」、「加百列」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簡華榆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1日上午9時33分許 10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29、183、189頁。 112年12月1日上午9時48分許 5萬元 6 阮鈺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晚間6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簡祈彰」結識阮鈺捷,並向阮鈺捷佯稱:可於指定網站「鑫永」垮境銷售電子產品投資獲利等語,致阮鈺捷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4日晚間8時11分許 3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0、216頁。 7 張宸鴻(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之不詳時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品研」結識張宸鴻,並向張宸鴻佯稱:可於指定網站「欣誠」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張宸鴻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2日下午1時56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0頁。 112年12月2日下午1時57分許 5萬元 8 洪耘湘(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1日之不詳時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宏【Boss】」結識洪耘湘,並向洪耘湘佯稱:參加專案活動可獲利,但須先匯款等語,致洪耘湘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5日中午12時55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1、307頁。 112年12月5日中午12時56分許 2萬5,000元 9 鄭羽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6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LouisBaby)Linda」結識鄭羽岑,並向鄭羽岑佯稱:可於指定網站「ATLANT」參加專案獲利等語,致鄭羽岑陷於錯誤,並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12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偵卷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