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煒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0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煒智被訴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8月27日
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
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
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 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