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224號
TCDM,114,金訴,1224,20250819,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宇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1452號、114年度偵字第12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巳○○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巳○○自民國113年9月間某時許,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網銀操作
」內暱稱「海浪符號」、「奔富707」、「雲海」等成年人
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
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洗錢水
房之轉匯手工作。巳○○與「海浪符號」、「奔富707」、「
雲海」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
)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一
「詐欺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
被害人,施以附表一「詐欺手法」欄所示之詐術,致上開被
害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將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一「匯入帳戶
」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巳○○於附表一「轉匯時間」欄所示之
時間,將附表一「轉匯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轉匯至附表一「
入金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
入金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嗣經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巳○○之居所及臺中市○○區
○道街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癸○○、子○○、丑○○寅○○卯○○辰○○乙○○○、丙○○
、丁○○、戊○○、己○○、庚○○、辛○○、壬○○、G○○、I○○、J○○
、K○○、午○○未○○申○○酉○○、戌○○、亥○○、天○○、地○
○、宇○○、宙○○玄○○黃○○、A○○、B○○、C○○、D○○、E○○、
F○○、H○○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
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
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
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
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
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得採
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參照)。
準此,本判決就各證人、共犯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以及各
共犯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以共同被告而非證人身分所為之陳
述,即不採為認定被告巳○○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
據。惟本案其他非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則不受上
開特別規定之限制,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參照)。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就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金訴卷一
第243至267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
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35至19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
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
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序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見113偵61452卷一第31至39、427
至432、497至500頁、114偵12637卷一第45至48、69至85頁
、本院聲羈卷第20頁、本院偵聲卷第28頁、本院金訴卷一第
36至38、242頁、本院金訴卷二第18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
癸○○、子○○、丑○○寅○○卯○○辰○○乙○○○、丙○○、
丁○○、戊○○、己○○、庚○○、辛○○、壬○○、G○○、I○○、J○○、K
○○、午○○未○○申○○酉○○、戌○○、亥○○、天○○、地○○、
宇○○、宙○○玄○○黃○○、A○○、B○○、C○○、D○○、E○○、F○○
、H○○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13偵61452卷一第2
23至233、281至286、309至311、327至329、359至362頁、1
13偵61452卷二第10至12、42至45、77至80、132至134、185
至191、228至230、244至246、273至275、341至344頁、113
偵61452卷三第13至20、82至84、153至176、272至276、327
至329、372至374、478至480、511至513頁、113偵61452卷
四第4至8、129至133、151至154、163至165、201至203頁、
114偵12637卷一第215至217、301至309、375至381、413至4
20、443至446頁、114偵12637卷二第21至24、61至64、107
至110、247至249頁、本院金訴卷一第303至306頁),並有
本院113年聲搜字第4043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
書、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群
組「2」及「網銀操作」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扣案如附表
三編號9所示之筆記本內頁之翻拍照片、MaiCoin虛擬貨幣交
易所開戶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戌○○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擷圖、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訴人
丁○○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
擷圖、告訴人K○○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
紀錄文字檔、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辰○○提出之其與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其轉帳交易明細之翻拍照片、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立倬投資賣賣同意書、告
訴人玄○○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113偵61452卷一第49至61、63至71、77至139、201至20
5、219至268、273至293、323至322、337至350、363至406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麻豆分局官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癸○○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商業操
作合約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
單、聯邦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客戶收執聯、告訴人子○○提出之
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陳報單、網路銀行
轉帳交易畫面擷圖、告訴人卯○○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告訴人戊○○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
錄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陳報單、彰
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擷圖、告訴人己
○○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陳報單、投資APP交易擷
圖、告訴人庚○○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
錄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陳報單、網
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擷圖、告訴人壬○○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3偵61452卷二第7至36
、39至70、71至87、129至148、179至181、227至242、243
至268、269至337、339至37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
分局三重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
未○○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中華郵政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永豐商業銀行新台
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告訴人酉○○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
出所陳報單、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陳報單
、永豐商業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存摺及內頁交易明
細、投資合作契約書(捷利金融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
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投資APP交易擷圖、告訴人宇○○
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臺灣銀行匯款申請
書回條聯、聯邦商業銀行客戶收執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投資APP交易擷圖、告訴人宙○○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
路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黃○○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
所陳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B○○提出之其與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3偵61452卷三第
7至67、63至71、77至98、151至210、269至318、321至349
、371至413、477至507、509至539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BX商業操作合約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C○○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
INE對話紀錄擷圖、刑事警察隊偵查第一大隊陳報單、網路
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擷圖、告訴人D○○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東山派出所陳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擷圖及交易明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告訴人H○○提出之其與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3偵61452卷四第
13至117、119至147、149、155至195、199至221頁);王祥
育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手機
內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2」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林鴻
裕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王日成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詹明峯
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張采嫣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黃瑞雯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張
仲翔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交易明細、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曉薇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陳柏誠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鄭銘川所申設之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十二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家萱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葉世斌
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張仁彥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瑞芳地區農會匯款
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4偵12637卷一第193至197、20
7至211、213至225、235至239、249至265、275至277、311
至317、353至357、367至371、381至399、409至411、421至
427、441至447頁);張耘瑄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手
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2」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
分局太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定恩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劉智東所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弘儒所申設之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周
宛瑩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依玲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黃琦峰所申設之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秦大千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吳宇晴所申
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方羿心所申設之台北富邦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李夢婷所申設之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見114偵12637卷二第3至5、15至17、19至31、33至57、
59至67、79至83、95至103、105至117、119至149、161至16
9、181至183、193至211、221至231、241至243、245至246
、251至255、275至291、305至309、311至321、323至339、
349至35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5月6
日中市警刑七字第1140017543號函暨所附之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捷利金融雲投資合作契約
書、告訴人I○○提出之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
錄擷圖、黃弘儒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卷一第293至369頁)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
 ⒈被告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35、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⒊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
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
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加重之
性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判決參照)。是核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36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
500萬元之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網銀操
作」內暱稱「海浪符號」、「奔富707」、「雲海」之人及
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想像競合犯之說明:
 ⒈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期間,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
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為繼續犯,直至該犯罪組織解散或其
脫離犯罪組織時,其參與犯行始告終結。足認參與犯罪組織
與其後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重疊競合,然因行為人參
犯罪組織之行為,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應評價為單純一
罪,而祇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
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
詐欺罪,至於首次以外之其他加重詐欺犯行,則單獨論處罪
刑,以避免重複評價。惟行為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
重詐欺行為,或因部分發覺在後,或因偵查階段之進度有別
,每肇致先後起訴,而分由不同法官(院)審理,為俾法院
審理範圍及事實認定之明確,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
犯罪組織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判決參照)。準此,被告所犯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與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即附表一編
號23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以本案詐欺集團施
用詐術之時間為準)間,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35、37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3、36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之罪、
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
之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3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所涉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之
犯行,業如上述,且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我
本案拿到新臺幣(下同)9萬多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金訴
卷一第242頁、本院金訴卷二第186頁),是依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應認被告本案獲得9萬元之報酬。然被告並未自動繳
交上開犯罪所得,則其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之犯行,應無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
字第1972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688號簡易判決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2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3年5月20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受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37罪,固
均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
構成累犯之前案,與其本案之犯罪行為態樣並不相同,所侵
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前後所犯各
罪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尚難認被告具有特別之惡性,或
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未能收其成效,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
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均不加重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錢財,參與詐欺集團之詐欺、洗錢犯
罪,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致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
告訴人共受有5,134萬9,000元之財產損害,所為誠屬不該,
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考量被告於本案參
與程度為擔任洗錢水房之轉匯手,而非詐騙案件之出謀策劃
者,亦非直接向告訴人施行詐術之人,尚非處於詐欺集團核
心地位,犯罪情節未至重大;並衡諸被告未與附表一「告訴
人」欄所示之告訴人成立調解、和解或賠償上開告訴人所受
損害;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
事水電工作,月收入4至5萬元,有2名未成年子女,家中母
親、2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情
形(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87頁),暨告訴人之意見(見本院
金訴卷一第195至219、270、283頁、本院金訴卷二第188至1
8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本院參酌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衡酌被告所為侵
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情節、被告因本案犯
行而獲得之報酬,及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被告之刑罰
儆戒作用等情,經整體評價後,認對被告為徒刑之宣告已足
以充分評價,爰不再併予宣告輕罪之罰金刑,附此敘明。另
被告所犯數罪固合於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惟本案當事人仍
可提起上訴,參以被告另有相同類型案件審理中,為保障被
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暨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
發生,故認宜待被告所犯數罪均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
裁定意旨,不予定其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
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
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之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
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73頁),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
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為
我所有,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74頁),然
上開物品係用以紀錄被告依「海浪符號」之指示自附表一「
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轉匯詐欺贓款至附表一「入金帳戶」
欄所示之帳戶之資訊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明
確(見113偵61452卷一第35、428至429頁),並有扣案如附
表三編號9所示之筆記本內頁之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113偵
61452卷一第87至96頁),足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
,亦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8、10至13所示之物,被告否認與本
案有關(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71至175頁),且卷內並無證據
證明與被告本案之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獲得9萬元之報酬
,業如上述。上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無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所定情形,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分別匯至附表一「匯入帳
戶」欄所示帳戶之款項,固為洗錢之財物,惟均業經被告轉
匯至附表一「入金帳戶」欄所示之帳戶等情,業據被告供述
在卷(見113偵61452卷一第429至430頁),卷內亦無證據可
認上開洗錢之財物係由被告實際掌控或所得管領支配,若對
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款項,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亞霓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新臺幣) 入金帳戶 1 癸○○ 113年9月30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3日13時24分 20萬元 王祥育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3日13時33分 19萬9,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2 子○○ 113年10月20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27日10時8分 100萬元 林鴻裕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0時11分 10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3 丑○○ 113年10月25日11時10分許 假冒機構(公務員) 113年11月4日11時22分 50萬元 王日成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4日11時26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4日11時31分 47萬元 113年11月4日11時44分 50萬元 113年11月4日11時48分 50萬元 113年11月4日12時23分 60萬元 113年11月4日12時26分 60萬元 113年11月5日16時20分 50萬元 113年11月5日16時21分 50萬元 113年11月5日16時41分 50萬元 113年11月5日16時44分 50萬元 113年11月5日16時53分 50萬元 113年11月5日16時56分 50萬元 113年11月5日16時59分 50萬元 113年11月5日17時1分 50萬元 4 寅○○ 113年10月18日15時17分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8日11時48分 100萬元 詹明峯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8日11時59分 1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5 卯○○ 113年11月17日15時許 假冒機構(公務員) 113年11月22日11時39分 3萬元 張采嫣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2日11時43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2日11時46分 97萬元 113年11月22日11時50分 47萬元 113年11月22日11時51分 49萬9,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25日11時19分 85萬元 113年11月25日11時22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5日11時27分 3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28日11時56分 1萬元 113年11月28日11時59分 1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30日11時35分 1萬元 黃瑞雯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30日11時39分 1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30日11時41分 99萬元 113年11月30日11時43分 49萬元 113年11月30日11時44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2月1日11時47分 3萬元 113年12月1日11時53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2月1日11時56分 97萬元 113年12月1日11時59分 47萬元 113年12月1日11時59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6 辰○○ 113年10月15日前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日11時 100萬元 張仲翔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日11時7分許 1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日11時9分許 90萬元 7 乙○○○ 113年10月1日22時47分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5日9時43分 20萬元 王祥育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5日9時46分許 2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8 丙○○ 113年10月21日11時9分許 假冒機構(公務員) 113年11月1日18時16分 50萬元 楊曉薇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日18時20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日18時24分 50萬元 113年11月1日18時26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9 丁○○ 113年7月初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4日11時37分 30萬元 張仲翔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4日11時39分 3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0 戊○○ 113年9月初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4日9時28分 20萬元 王祥育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4日9時38分 2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 己○○ 113年11月初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27日9時44分許 15萬元 陳柏誠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9時48分 1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2 庚○○ 113年9月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21日11時17分 26萬元 鄭銘川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1日11時27分 26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3 辛○○ 113年10月21日9時13分許 假冒機構(公務員) 113年11月9日12時31分 3萬元 葉世斌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9日12時35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9日12時40分 97萬元 113年11月9日12時41分 97萬元 113年11月9日12時56分 149萬元 113年11月9日13時4分 100萬元 113年11月9日13時18分 49萬元 113年11月10日14時1分 39萬8,000元 113年11月10日14時5分 39萬8,000元 113年11月22日10時3分 48萬元 張家萱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2日10時8分 48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5日9時56分 51萬元 113年11月25日10時 51萬元 113年11月26日10時14分 50萬元 113年11月26日10時17分 3萬元 113年11月26日10時20分 47萬元 113年11月27日11時49分 3萬元 113年11月27日11時53分 3萬元 113年11月27日11時57分 197萬元 113年11月27日12時 147萬元 113年11月27日12時2分 100萬元 113年11月27日11時58分 97萬8,000元 113年11月27日12時3分 47萬8,000元 113年11月29日13時29分 1萬元 113年11月29日13時31分 1萬元 14 壬○○ 113年9月初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9日10時15分 5萬元 張仁彥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21時43分 1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9日10時44分 5萬元 15 G○○ 113年10月初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3日9時29分 20萬元 王祥育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3日9時34分 2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6 I○○ 113年7月初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1日10時6分 150萬元 黃弘儒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1日10時9分 2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起訴書誤載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11日10時10分 129萬元 17 J○○ 113年7月初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4日12時21分 110萬元 張耘瑄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4日12時30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4日12時39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8 K○○ 113年10月15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4日11時14分 28萬元 張仲翔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4日11時18分 28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9 午○○ 113年9月27日9時15分許 假冒機構(公務員) 113年11月1日11時29分 100萬元 李定恩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日11時35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日11時40分 47萬元 113年11月1日11時41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20 未○○ 113年11月20日某時許 假冒機構(公務員) 113年12月9日15時7分 3萬元 劉智東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9日15時8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2月9日15時11分 89萬8,000元 113年12月9日15時12分 47萬元 113年12月9日15時12分 42萬8,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2月10日15時19分 88萬9,000元 113年12月10日15時21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2月10日15時22分 47萬元 113年12月10日15時22分 38萬9,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2月11日15時26分 3萬元 113年12月11日15時27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2月11日15時30分 33萬元 113年12月11日15時31分 33萬元 21 申○○ 113年7月16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4日10時21分 221萬元 黃弘儒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4日10時22分 1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4日10時24分 71萬元 22 酉○○ 113年11月11日10時17分許 假冒機構(公務員) 113年11月15日11時13分 100萬元 周宛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5日11時14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5日11時22分 50萬元 23 戌○○ 113年6月14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9日14時41分 30萬元 李依玲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9日14時42分 3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9日15時 36萬元 113年11月19日15時3分 36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22日15時6分 40萬元 黃琦峰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2日15時11分 39萬9,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24 亥○○ 113年9月19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21日13時16分(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1月21日13時18分) 26萬8,000元 鄭銘川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1日13時18分 26萬8.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25 天○○ 113年7月25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9日10時38分 180萬元 秦大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9日10時40分 1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19日10時50分 27萬元 113年11月20日8時38分 3萬元 26 地○○ 113年9月30日前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1日9時35分 100萬元 黃弘儒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1日9時42分 10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2日9時29分 64萬元 113年11月12日9時43分 64萬8,000元 113年11月13日10時9分 50萬元 113年11月13日10時11分 50萬元 113年11月14日9時52分 48萬元 周宛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4日9時57分 48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27 宇○○ 113年8月12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4日12時16分 50萬元 周宛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4日12時18分(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1月14日12時15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28 宙○○ 113年9月26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3日14時21分 56萬8,000元 黃弘儒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3日14時25分 56萬7,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8日11時34分 63萬元 周宛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8日11時40分 1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8日11時41分 53萬9,000元 113年11月19日11時51分 48萬元 鄭銘川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9日11時57分 48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0日13時53分 25萬元 113年11月20日13時59分 25萬元 29 玄○○ 113年7月中旬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4日12時59分 65萬元 張仲翔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4日13時13分 6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8日12時43分 132萬元 吳宇晴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8日12時50分 1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8日12時52分 1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28日12時55分 40萬元 113年11月29日8時56分 4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9日8時57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30 黃○○ 113年8月22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2日10時45分 20萬6,654元 黃弘儒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10時53分 20萬6,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31 A○○ 113年7月初某時許 假冒機構(公務員) 113年11月12日14時48分 25萬元 方羿心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14時56分 2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32 B○○ 113年8月5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2日11時3分 70萬元 黃弘儒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11時5分 7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0日11時15分 15萬元 鄭銘川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11時29分 1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33 C○○ 113年10月16日14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14日9時42分 150萬元 周宛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4日9時44分 6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4日9時47分 90萬元 34 D○○ 113年11月26日11時20分許 假冒機構(公務員) 113年11月29日11時17分 3萬元 李夢婷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9日11時21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9日11時23分 97萬元 113年11月29日11時25分 47萬元 113年11月29日11時26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30日11時18分 1萬元 113年11月30日11時24分 1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30日11時27分 99萬元 113年11月30日11時30分 50萬元 113年11月30日11時31分 48萬9,8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35 E○○ 113年8月初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4日9時41分 30萬元 張仲翔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4日9時47分 3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36 F○○ 113年10月中旬某時許 假冒機構(公務員) 113年11月11日10時47分 3萬元 李依玲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1日10時50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1日10時59分 97萬元 113年11月11日11時1分 47萬元 113年11月11日11時5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12日11時8分 3萬元 113年11月12日11時13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2日11時15分 97萬元 113年11月12日11時16分 47萬元 113年11月12日11時20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13日11時14分 3萬元 113年11月13日11時16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3日11時23分 97萬元 113年11月13日11時24分 47萬元 113年11月13日11時26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4日11時17分 3萬元 113年11月14日11時19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4日11時25分 97萬元 113年11月14日11時29分 47萬元 113年11月14日11時30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15日11時37分 3萬元 113年11月15日11時41分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15日11時42分 97萬元 113年11月15日11時43分 47萬元 113年11月15日11時46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20日15時3分 100萬元 113年11月20日15時5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0日15時6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113年11月21日15時9分 100萬元 113年11月21日15時11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1日15時12分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iCoin交易所) 37 H○○ 113年11月28日前某時許 假投資 113年11月28日10時46分 50萬元 吳宇晴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8日11時30分 3萬元 遠東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X交易所) 113年11月28日11時32分 47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癸○○ 附表一編號1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子○○ 附表一編號2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丑○○ 附表一編號3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4 寅○○ 附表一編號4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卯○○ 附表一編號5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6 辰○○ 附表一編號6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乙○○○ 附表一編號7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丙○○ 附表一編號8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丁○○ 附表一編號9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戊○○ 附表一編號10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己○○ 附表一編號11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庚○○ 附表一編號12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辛○○ 附表一編號13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14 壬○○ 附表一編號14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G○○ 附表一編號15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I○○ 附表一編號16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J○○ 附表一編號17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K○○ 附表一編號18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午○○ 附表一編號19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未○○ 附表一編號20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1 申○○ 附表一編號21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2 酉○○ 附表一編號22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 戌○○ 附表一編號23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亥○○ 附表一編號24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天○○ 附表一編號25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6 地○○ 附表一編號26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7 宇○○ 附表一編號27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宙○○ 附表一編號28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9 玄○○ 附表一編號29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0 黃○○ 附表一編號30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A○○ 附表一編號31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B○○ 附表一編號32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3 C○○ 附表一編號33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4 D○○ 附表一編號34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5 E○○ 附表一編號35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F○○ 附表一編號36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37 H○○ 附表一編號37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三(114年度院保字第1787號):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備註 1 iPhone 支 1 IMEI:000000000000000 2 iPhone 支 1 IMEI:000000000000000 3 iPhone 支 1 IMEI:000000000000000 4 iPhone 支 1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5 SAMSUNG手機 支 1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000000 6 iPhone 支 1 未解鎖,無法檢視IMEI 7 iPhone 支 1 未解鎖,無法檢視IMEI 8 租賃契約書 本 1 9 筆記本 本 1 10 電腦主機 個 1 11 隨身碟 個 1 12 中市刑大筆錄 本 1 13 地檢訊問筆錄 本 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