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03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
字第1062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
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家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及交付、提
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第4行「無正當理由」之記
載應予刪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家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同時
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而交
付3個以上帳戶罪嫌等語。然查,該條項罪名係在未能證明
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
逕以該等罪名論處,甚至以詐欺取財、洗錢之正犯論處時,
依該條項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
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460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起訴意旨此部分
所指與本案另犯之罪有同一犯意,容有誤會,由本院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連線銀行
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
斷。
㈢被告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㈣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不詳
之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所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
並協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告訴人等尋
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告
訴人等受有金錢損害,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
承犯行,其雖與告訴人郭沛辰、陳家洛、谷佩蔆、連若妤、
江智鈞、吳忻儒達成調解,然未遵期履行調解條件,復尚未
與其餘告訴人等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有本院調解筆
錄、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責難性較小
,及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
本院金訴字卷第8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至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然本院考量被告上開所犯影 響金融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亦造成告訴人等受有金錢 損害,而被告迄今雖與前開告訴人6人成立調解事宜,然未 遵期履行,是本案告訴人等尚未獲實質賠償,為使被告知所 警惕,認不宜緩刑宣告,是被告所請,礙難准許,併此敘明 。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 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件沒有取得報酬等語(見本院 金訴字卷第81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 ,即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其修正理由為:「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見本條規定旨在沒 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故將 「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予以沒收,至於修正 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文字,則僅係為擴張沒 收之主體對象包含洗錢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為目的。從而, 倘若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並未查獲扣案,關於 洗錢行為標的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仍應以對於該洗錢
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具有管理、處分權限之人為限 ,以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查匯入被告本案上開等銀行帳戶 之款項,旋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有本案臺灣 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連線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之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05、413-417、463-464頁)附卷 可查,上述等贓款皆未經扣案,卷內亦無證據資料證明仍為 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依法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本 件洗錢標的之金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夙股 113年度偵字第60347號 被 告 劉家芸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家芸可預見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可能遭 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 洗錢及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無正 當理由,於民國113年9月初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暱稱為「貸款 吳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約 定由劉家芸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劉 家芸遂於113年9月13日某時、同年9月14日某時,接續在臺中 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港安門市、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302號統一超商綠點門市,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 帳戶)、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連線銀行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 )寄送予「貸款 吳專員」使用。「貸款 吳專員」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鄭玉琳、郭沛辰、 許庭瑜、何玫芹、簡兆翊、張弘毅、吳忻儒、連若妤、谷佩 蔆、周宏陞、傅勝銘、楊玉婷、江智鈞、陳家洛、邱彥臻、 劉鎛滈、吳宜庭(下稱鄭玉琳等17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 上開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連線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鄭玉琳等17人察覺有 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玉琳、郭沛辰、許庭瑜、何玫芹、簡兆翊、張弘毅、 吳忻儒、連若妤、谷佩蔆、周宏陞、傅勝銘、楊玉婷、江智 鈞、陳家洛、邱彥臻、劉鎛滈、吳宜庭訴由臺中市市政府警 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家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於犯罪事實所載之時間、地點,以犯罪事實所載之方式交付、提供帳戶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2.被告無正當理由即交付、提供犯罪事實所載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事實,惟辯稱:伊在抖音上看到貸款廣告,伊就加對方吳專員的LINE,吳專員說要美化帳戶金流給金主看金流狀況、要給金主看伊有還款能力,因為外幣從香港寄到伊的帳戶,所以要伊寄提款卡等語。 2 被告與「貸款 吳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犯罪事實所載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3 ⑴告訴人鄭玉琳、郭沛辰、許庭瑜、何玫芹、簡兆翊、張弘毅、吳忻儒、連若妤、谷佩蔆、周宏陞、傅勝銘、楊玉婷、江智鈞、陳家洛、邱彥臻、劉鎛滈、吳宜庭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等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交易明細擷圖資料 ⑶上開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等遭詐騙而分別匯款至被告上開4個帳戶之事實。 二、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其供稱:伊是跟香港金主借款,伊不 知道金主是誰,伊要貸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分6年還款 ,每月還款1萬多元,也可以不用還款,但近年不可以去香 港;伊不知道吳專員的真實身分,不知道他是不是銀行的人 ;寄出提款卡前,伊有問吳專員,但他說不會牽扯到不法的 事情,伊當下心裡會怕,吳專員說別人也有寄出去,伊有問 吳專員那些人有借到錢嗎?但伊不知道那些人有無借到;伊 之前跟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貸款時,不用提供提款卡跟 密碼等語,是被告前已有申貸經驗,並非全然無貸款基本知 識,然被告對於「吳專員」之身分、背景及貸款來源、申貸 流程等說詞,已心存疑慮,卻刻意忽視「吳專員」所述不合 常理之處,在未查證對方真實身分及行為合法性之情形下, 僅因欲獲取「還款金額遠低於貸款金額」甚或「不用還款」 之高額「貸款」,率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寄交 予不詳之人使用,被告對於其帳戶後續極有可能被他人作為 詐欺、洗錢犯罪等不法用途等情,實已有所預見,自不得諉 為不知,是被告主觀上顯有縱有人利用其上開帳戶作為詐欺 及洗錢之用,亦容任其發生之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甚明,是被告所辯,委無足採,其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帳號予 他人使用罪之低度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被告以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上開臺灣銀行帳戶等4個帳 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係參與洗錢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茵茹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帳戶 1 鄭玉琳 113年9月21日上午11時58分前某時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9月21日上午11時58分許 4萬9985元 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4分許 4萬4096元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5分許 4萬2096元 2 郭沛辰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30分許 假中獎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27分許 4萬5056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 許庭瑜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38分前某時 假網拍交易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38分許 7200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4 何玫芹 113年9月21日上午11時20分許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38分許 2萬2098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5 簡兆翊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30分許 假網拍交易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39分許 1萬800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 張弘毅 113年9月21日上午11時20分許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55分許 4萬9123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7 吳忻儒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56分前某時 假網拍交易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56分許 6600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8 連若妤 113年9月21日13下午1時7分前某時 假中獎 113年9月21日下午1時7分許 1萬2000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9 谷佩蔆 113年9月18日下午12時許 假中獎 113年9月21日下午1時24分許 2萬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 周宏陞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39分許 假中獎 113年9月21日下午1時34分許 4000元 上開連線銀行帳戶 113年9月21日下午2時12分許 2萬元 11 傅勝銘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43分前某時 假中獎 113年9月21日下午1時35分許 5000元 上開連線銀行帳戶 12 楊玉婷 113年9月21日上午10時許 假中獎 113年9月21日下午1時36分許 2萬元 上開連線銀行帳戶 13 江智鈞 113年9月21日下午1時許 假網拍交易 113年9月21日下午1時41分許 1萬3200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4 陳家洛 113年9月20日晚間8時30分許 假中獎 113年9月21日下午1時59分許 2萬元 上開連線銀行帳戶 15 邱彥臻 113年9月21日下午2時5分前某時 假中獎 113年9月21日下午2時5分許 2000元 上開連線銀行帳戶 113年9月21日下午2時14分許 2000元 113年9月21日下午2時29分許 2萬元 16 劉鎛滈 113年9月21日下午12時48分許 假中獎 113年9月21日下午2時9分許 2000元 上開連線銀行帳戶 113年9月21日下午2時18分許 2000元 17 吳宜庭 113年9月21日上午11時34分許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9月21日下午2時17分許 8015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