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易字,114年度,184號
TCDM,114,金易,184,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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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易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
第28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偵卷第305頁),本院認為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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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