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871號
TCDM,114,訴,871,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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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坤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0299號、第269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
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坤澤犯非法製造子彈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0、27、2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洪坤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
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介河113偵202
99字第1149090551號函、憲兵指揮部臺中憲兵隊憲隊臺中字
第1140054944號函」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按將金屬彈頭彈殼、底火皿、底火帽等物加以組合並填入
火藥,而成可擊發之具殺傷力子彈,同具創設性,亦屬「製
造」。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製造子彈罪
及同條第5項製造子彈未遂罪,其意乃在處罰製造之行為,
行為人主觀上心存製造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犯意、客觀上未受
許可著手製造,即已成立犯罪,製造行為是否完成則屬既遂
、未遂之問題,子彈若未製作完成,自無殺傷力可言,不得
以此認其製造行為不成立犯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5
58號、97年度台上字第4618號、96年度台上字第5523號判決
要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
條第5項、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未遂罪。被告製造子彈前、
後持有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行為,係階段行為,而應為製造
子彈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已著手於製造子彈而未完成,其所生危害既較既遂犯輕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五、按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
  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
  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
  第4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其立法本旨在鼓勵犯上開條例之罪
  者自白,如依其自白進而查獲該槍彈、刀械之來源供給者及
  所持有之槍彈、刀械去向,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
  發生時,既能及早破獲相關之犯罪集團,並免該槍彈、刀械
  續遭持為犯罪所用,足以消彌犯罪於未然,自有減輕或免除
  其刑,以啟自新之必要,故犯該條例之罪者,雖於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若並未因而查獲該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
  向,即與上開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不合;依上開規
  定必須被告將自己原持有之上揭違禁物所取得之來源,與所
  轉手之流向,交代清楚,因而使偵查犯罪之檢、調人員,得
  以一併查獲相關涉案者;或因而防止他人利用該違禁物而發
  生重大危害治安之事件,始符減免其刑之要件(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6934號、96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99年度台
上 字第564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固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並供述其持有彈藥主要組成零
件之來源為王智陽,工具則是李協益拿來的等語(見偵2029
9卷第324頁、交查2657卷第35至39頁)等語,惟經本院函詢
偵查機關,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與憲兵指揮部臺中憲兵隊
函覆略稱:未查獲王智陽李協益等語(見本院卷第99、10
1頁),是本件尚無被告供述彈藥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
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之情形,本院自無從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此敘明。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子彈為我國法所禁
止之物,仍未經許可製造子彈,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及社會治安與秩序存有潛在高度之危險,所為實質非難;衡
以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未持本案子彈為其他不法行為
,尚未造成實害;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製造子彈
未遂之數量與期間;又考量被告前已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之前案,並有數次犯罪之前科紀錄(見本院卷第21至4
7頁),素行不佳;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之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七、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附表一編號11至12、15、17至19為公告之 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8 日刑理字第1136086956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內政部114年4 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 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偵20299卷第239至241頁、第293 至298頁、第337至342頁、第343至348頁;偵26907卷第47至 52、227至232、239至244頁)可查,俱屬違禁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3、14、16、 20、27、28,為被告所有,供犯非法製造子彈未遂罪所用之 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至26、29、30所示之物及附表二所示之 物,與本案被告製造子彈未遂及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並無關 連性,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 報告 鑑定結果 處理方式 1 A1 金色底火塞 126個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 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均係導火孔螺絲。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2 A2 銀色底火塞 95個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 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均係底火連桿。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3 A3 黑色彈頭 43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 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頭。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4 A4 銅製彈頭 221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 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頭。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5 A5 銅製彈殼空殼 12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殼。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6 A6 銀製彈殼空殼 33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殼。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7 A7 銀製彈殼半成品 92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內均不具底火、火藥,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8 A8 銅製彈殼半成品 1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內不具底火、火藥,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②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9 A9 紙雷管火藥 (毛重20.8公克) 1批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8695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39至241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A9-1-1:經檢視為紅褐色物質,淨重0.55公克,驗餘淨重0.33公克,檢出碳粉(C) 、鋁粉(A1)、磷粉(P)、硫磺(S)及氯酸鉀(KClO₃)等成分,認係煙火類火藥。 ②A9-2-1:經檢視為紅灰色物質,淨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40公克,檢出碳粉(C) 、鋁粉(A1)、鎂粉(Mg)、磷粉(P)及氯酸鉀(KClO₃)等成分,認係煙火類火藥。 ③均認非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10 A10 散彈槍子彈 1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研判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彈底鏽蝕且結合金屬螺帽),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②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③依內政部113年6月13日台內警字第11308722922號公告「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制式散彈之金屬彈頭彈殼均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11 A11 棕色火藥 (毛重10.9公克) 1包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8695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39至241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經檢視為淡黃色球狀物質,淨重0.44公克,驗餘淨重0.26公克。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CentraliteⅡ及Dibuty1 phthalate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 ③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12 A12 棕色火藥 (毛重16.4公克) 1包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經檢視為淡黃色球狀物質及黃色物質,淨重0.53公克,驗餘淨重0.37公克。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 、 Centralite Ⅱ及Dibuty1 phthalate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 ③另檢出硝酸鋇〈Ba(NO₃)₂〉及史蒂芬酸鉛(LeadStyphnate)等成分。 ④前揭雙基發射火藥,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13 A13 綠色火藥 (毛重43公克) 1包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經檢視為淡綠色物質,淨重0.53公克,驗餘淨重0.37公克。 ②未檢出常見火藥及炸藥。 ③認非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14 A14 黑色火藥 (毛重123.1公克) 1包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經檢視為黑色物質及橘色物質,淨重0.55公克,驗餘淨重0.37公克。 ②檢出鋁粉(A1)、碳粉(C)、鎂粉(Mg)、硫磺(S)及硝酸鉀(KNO₃)等成分,認係煙火類火藥。 ③認非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15 A15 黑色火藥 (毛重6.95公克) 1包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銀黑色扁平狀物質、黑色物質、黃色物質及黃色球狀物質,淨重0.53公克,驗餘淨重0.31公克。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Centralite Ⅱ及Dibuty1 phthalate、Diphenylamine、2-Nitro-N-phenylbenzenamine、鋁粉 (A1)、碳粉(C)、磷粉 (P)、硫磺(S)及過氯酸鉀(KClO₄)等成分,認含雙基發射火藥及煙火類火藥。 ③另檢出硝酸鋇〈Ba(NO₃)₂〉及史蒂芬酸鉛(Lead Styphnate)等成分。 ④前揭雙基發射火藥,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16 A16 黑色火藥 (毛重6公克) 1包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經檢視為橘色物質及灰色球狀物質,淨重0.57公克,驗餘淨重0.30公克。 ②檢出鋁粉(A1)、碳粉(C)、鎂粉(Mg)、硫磺(S)、硝酸鉀(KNO₃)、硝酸鋇〈Ba(NO₃)₂〉及過氯酸鉀(KClO₄)等成分,認係煙火類火藥。 ③認非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17 A17 黑色火藥 (毛重10.95公克) 1包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經檢視為黑色物質、白色物質、灰色扁平狀物質及淡黃色球狀物質,淨重0.43公克、驗餘淨重0.28公克。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Centralite Ⅱ及Dibuty1 phthalate、2-Nitro-N-phenylbenzenamine、4-Nitro-N-phenylbenzenamine、鋁粉(A1)、碳粉(C)、硫磺(S)、硝酸鉀(KNO₃)及過氯酸鉀(KClO₄)等成分,認含雙基發射火藥及煙火類火藥。 ③前揭雙基發射火藥,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18 A18 黑色火藥 (毛重3.3公克) 1包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經檢視為黑色柱狀物質,淨重0.55公克、驗餘淨重0.44公克。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Dibuty1 phthalate、Diphenylamine、2-Nitro-N-phenylbenzenamine、4-Nitro-N-phenylbenzenamine、2,4-DNT及2,6-DNT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 ③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19 A19 黑色火藥 (毛重46.25公克) 1罐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經檢視為白色物質、灰色扁平狀物質、灰色物質、灰色球狀物質及淡黃色球狀物質,淨重0.50公克,驗餘淨重0.26公克。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CentraliteⅡ及Dibuty1 phthalate、Diphenylamine、2-Nitro-N-phenylbenzenamine、4-Nitro-N-phenylbenzenamine、鋁粉(A1)、碳粉(C)、鎂粉(Mg)、硫磺(S)及過氯酸鉀(KClO₄)等成分,認含雙基發射火藥及煙火類火藥。 ③前揭雙基發射火藥,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20 A20 指甲油 2瓶 沒收 21 A21 電鑽 1組 不予沒收 22 A22 研磨工具零組件 1批 不予沒收 23 A23 游標卡尺 1支 不予沒收 24 A24 疑似步槍零組件 1批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分係金屬扳機連動桿、金屬撞針、金屬研磨頭及金屬插銷等物。 ②前揭金屬撞針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其餘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不予沒收 25 A25 研磨器具零組件 1盒 不予沒收 26 A26 研磨器具 1組 不予沒收 27 A27 銀製子彈半成品 18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內均不具底火、火藥,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28 A28 銅製子彈成品 15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偵20299卷第293至298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10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1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2顆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②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③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沒收 29 A29 清槍工具 1組 不予沒收 30 A30 OPPO A55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 1支 不予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處理方式 1 B1 吸食器 1組 不予沒收 2 B2 不明結晶體(毛重0.91公克) 1包 不予沒收 3 B3 不明結晶體(毛重0.94公克) 1包 不予沒收 4 B4 不明結晶體(毛重3.45公克) 1包 不予沒收 5 B5 吸食器 1組 不予沒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299號                        第26907號  被   告 洪坤澤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坤澤明知具殺傷力之子彈、雙基發射火藥分別係屬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所列管之彈藥,非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竟與友人王智陽( 另簽分偵辦)共同基於製造子彈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2年1 0月間某日起至113年1月某日止,在洪坤澤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號4樓4C租屋處,自王智陽無償取得彈頭彈殼、火 藥、底火塞等物品,再依王智陽所教導製造子彈方式,自11 2年10月間某日起至113年4月2日前某日止,在上開租屋處或 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自行組合彈頭彈殼,再填充 火藥、底火,並以底火塞固定,再用指甲油擦拭底火塞下方 以防潮方式而著手製造子彈,然其所製造之子彈因無法擊發 或發射動能不足而未遂。嗣經臺中憲兵隊人員於113年3月間 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露天拍賣網站某買家多次購入彈頭彈殼及火藥,經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於113年4月2 日12時21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將洪坤澤拘提到案, 並於同日12時24分許起至同日14時27分許止,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洪坤澤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住 處相連無門牌建物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品(附表二物品,洪坤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 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第2521號偵辦), 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憲兵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洪坤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⑴被告坦承為製造子彈而持有 扣案之彈頭彈殼、火藥、 底火塞等物品,該等物品係 友人王智陽於上開時、地無 償給與,並由王智陽教導而 製造子彈之事實。 ⑵被告於上開時、地,經執行  搜索而查扣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物品之事實。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中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證物採樣報告並附證物採驗照片67張、露天拍賣網站會員資料、購買紀錄。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 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113年7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86956號鑑定書、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號函、114年4月24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各1份。 ⑴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至19、24、27、28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4、27、28所示之鑑定結果欄所載之事實。 ⑵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1、12、 15、17、18、19所示之雙基 發射火藥,均認屬公告之彈 藥主要組成零件之事實。 ⑶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子彈,內政部於113年6月13日認「制式散彈」之彈頭彈殼均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零件之事實。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5日中市警鑑字第1130046947號鑑定書1份。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0之散彈槍子彈1顆,經以棉棒採驗,所檢出一男性DNA-STR主要型別,與被告DNA-STR型別相符之事實。 5 扣案之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5項、 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未遂罪嫌。被告為製造子彈而持有附 表一編號11、12、15、17、18、19所示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之雙基發射火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子彈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12年10月間某日起至113年4月2日前 某日止製造子彈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地點所為,且製造 之客體種類相同,侵害之法益單一,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被告與王智陽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已著手於製造子彈行為之實施,惟未製成 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得減輕其刑。
三、沒收:
 ㈠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1、12、15、17、18、19所示之雙基發射 火藥,係內政部公告為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扣案一編號10 所示之散彈槍子彈1顆,係被告為本案犯行後,經內政部於1 13年6月13日公告「制式散彈」之彈頭彈殼均認屬公告之 彈藥主要組零件,均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至9、13、14、16、20、27、28所示之物  品,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請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 無法   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不另聲請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卓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意惠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1 A1 金色底火塞 1包(126個)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0299號偵查卷《下稱偵20299卷》第233至238頁、第293至298頁;113年度偵字第26907號偵查卷《下稱偵26907卷》第47至52頁、227至232頁、第239至244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  授警字第1140878310  號函(見偵20299卷第  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 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均係導火孔螺絲。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 2 A2 銀色底火塞 1包(95個) 同上 ①認均係底火連桿。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 3 A3 黑色彈頭 1包(43顆) 同上 ①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  頭。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 4 A4 銅製彈頭 1包(221顆) 同上 ①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  頭。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 5 A5 銅製彈殼空殼 1包(12顆) 同上 ①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  殼。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 6 A6 銀製彈殼空殼 1包(33顆) 同上 ①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  殼。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 7 A7 銀製彈殼半成品 1包(92顆) 同上 ①認均係非制式子彈,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  約8.9mm金屬彈頭而  成,內均不具底火、  火藥,依現狀,認不  具殺傷力。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 8 A8 銅製彈殼半成品 1顆 同上 ①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內不具底火、火藥,依現狀,認不具殺  傷力。 ②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 要組成零件。 9 A9 紙雷管火藥 (毛重20.8公克) 1批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3年7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8695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39至241頁、第303至305頁;偵26907卷第211至213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 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 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A9-1-1:經檢視為紅褐色物質,淨重0.55公克,驗餘淨重0.33公克,檢出碳粉(C) 、鋁粉(A1)、磷粉(P )、硫磺(S)及氯酸 鉀(KClO₃)等成分, 認係煙火類火藥。 ②A9-2-1:經檢視為紅灰色物質,淨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40公克,檢出碳粉(C) 、鋁粉(A1)、鎂粉(Mg)、磷粉(P)及氯酸鉀(KClO₃)等成分,認係煙火類火藥。 ③均認非屬公告之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 10 A10 散彈槍子彈 1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33至238頁、第293至298頁;偵26907卷第47至52頁、227至232頁、第239至244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 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 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研判係口徑12GAUGE  制式散彈(彈底鏽蝕  且結合金屬螺帽),  經試射,無法擊發,  認不具殺傷力。 ②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③依內政部113年6月13 日台內警字第113087 22922公告「槍砲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制式散彈之金屬彈頭彈殼均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11 A11 棕色火藥 (毛重10.9公克) 1包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3年7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8695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39至241頁、第303至305頁;偵26907卷第211至213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 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 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經檢視為淡黃色球狀  物質,淨重0.44公克  、驗餘淨重0.26公克  。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o 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Centralite Ⅱ及Dibuty1 phthalate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 ③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  組成零件。 12 A12 棕色火藥 (毛重16.4公克) 1包 同上 ①經檢視為淡黃色球狀物質及黃色物質,淨重0.53公克、驗餘淨重0.37公克。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 、 Centralite Ⅱ及Dibuty1 phthalate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 ③另檢出硝酸鋇〈Ba(N O₃)₂〉及史蒂芬酸鉛  (Lead Styphnate)等成 分。 ④前揭雙基發射火藥,  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  組成零件。 13 A13 綠色火藥 (毛重43公克) 1包 同上 ①經檢視為淡綠色物質  ,淨重0.53公克、驗  餘淨重0.37公克。 ②未檢出常見火藥及炸  藥。 ③認非屬公告之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 14 A14 黑色火藥 (毛重123.1公克) 1包 同上 ①經檢視為黑色物質及  橘色物質,淨重0.55  公克,驗餘淨重0.37  公克。 ②檢出鋁粉(A1)、碳粉  (C)、鎂粉(Mg)、硫  磺(S)及硝酸鉀    (KNO₃)等成分,認係  煙火類火藥。 ③認非屬公告之彈藥主  要組成零件。 15 A15 黑色火藥 (毛重6.95公克) 1包 同上 ①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銀黑色扁平狀物質、黑色物質、黃色物質及黃色球狀物質,淨重0.53公克,驗餘淨重0.31公克。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Centralite Ⅱ及Dibuty1 phthalate、Diphenylamine、2-Nitro-N-phenylbenzenamine、鋁粉 (A1)、碳粉(C)、磷粉 (P)、硫磺(S)及過氯酸鉀(KClO₄)等成分,認含雙基發射火藥及煙火類火藥。 ③另檢出硝酸鋇〈Ba(N O₃)₂〉及史蒂芬酸 鉛(Lead Styphnate)等成分。 ④前揭雙基發射火藥, 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 組成零件。 16 A16 黑色火藥 (毛重6公克) 1包 同上 ①經檢視為橘色物質及灰色球狀物質,淨重0.57公克,驗餘淨重0.30公克。 ②檢出鋁粉(A1)、碳粉(C)、鎂粉(Mg)、硫磺(S)、硝酸鉀(KNO₃)、硝酸鋇〈Ba(NO₃)₂〉及過氯酸鉀(KClO₄)等成分,認係煙火類火藥。 ③認非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17 A17 黑色火藥 (毛重10.95公克) 1包 同上 ①經檢視為黑色物質、  白色物質、灰色扁平  狀物質及淡黃色球狀  物質,淨重0.43公克  、驗餘淨重0.28公克。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Centralite Ⅱ及Dibuty1 phthalate、2-Nitro-N-phenylbenzenamine、4-Nitro-N-phenylbenzenamine、鋁粉(A1)、碳粉(C)、硫磺(S)、硝酸鉀(KNO₃)及過氯酸鉀(KClO₄)等成分,認含雙基發射火藥及煙火類火藥。 ③前揭雙基發射火藥,  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  組成零件。 18 A18 黑色火藥 (毛重3.3公克) 1包 同上 ①經檢視為黑色柱狀物  質,淨重0.55公克、  驗餘淨重0.44公克。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 o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 Dibuty1 phthalate、 Diphenylamine、2-Nitro-N-phenylbenzenamine 、4-Nitro-N-phenylbenzenamine、2,4-DNT及2,6-DNT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 ③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  組成零件。 19 A19 黑色火藥 (毛重46.25公克) 1包 同上 ①經檢視為白色物質、灰色扁平狀物質、灰色物質、灰色球狀物質及淡黃色球狀物質,淨重0.50公克、驗餘淨重0.26公克。 ②檢出硝化纖維(Nitro 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Centralite Ⅱ及Dibuty1 phthalate、Diphenylamine、2-Nitro-N-phenylbenzenamine、4-Nitro-N-phenylbenzenamine、鋁粉(A1)、碳粉( C)、鎂粉(Mg)、硫磺 (S)及過氯酸鉀(KClO₄)等成分,認含雙基發射火藥及煙火類火藥。 ③前揭雙基發射火藥, 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 組成零件。 20 A20 指甲油 2瓶 21 A21 電鑽 1組 22 A22 研磨工具零組件 1批 23 A23 游標卡尺 1支 24 A24 疑似步槍零組件 1批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33至238頁、第293至298頁;偵26907卷第47至52頁、227至232頁、第239至244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 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 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分係金屬扳機連動  桿、金屬撞針、金屬  研磨頭及金屬插銷等  物。 ②前揭金屬撞針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其餘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25 A25 研磨工具零組件 1盒 26 A26 研磨器具 1組 27 A27 銀製子彈成品 18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6966號鑑定書(見偵20299卷第233至238頁、第293至298頁;偵26907卷第47至52頁、227至232頁、第239至244頁)。 ⑵內政部114年4月9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10 號函(見偵20299卷第343至348頁)。 ⑶內政部114年4月24日 內授警字第1140878343號函(見偵20299卷第337至342頁)。 ①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 成,內均不具底火、火藥,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28 A28 銅製子彈成品 15顆 同上 ①10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1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2顆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②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③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 29 A29 清槍工具 1組 30 A30 廠牌OPPO A55手機(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 1支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1 B1 吸食器 1組 2 B2 不明結晶體(毛重0.91公克) 1包 3 B3 不明結晶體(毛重0.94公克) 1包 4 B4 不明結晶體(毛重3.45公克) 1包 5 B5 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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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