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晉鴻
選任辯護人 林怡萱律師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盧秋廷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9761號、114年度偵字第18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宣示判決之期
日,延展為一一四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
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
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之期日。
二、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39號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
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被告2人均已表
示願繳回犯罪所得,致使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
錢防制法減刑新舊法規定應如何適用之說明,為兼顧被告2
人權益及妥適判決,考量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程序之勞費,裁
定延展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