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00號
TCDM,114,訴,600,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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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慈云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立翔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2958號、第12959號、第12960號、第1296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慈云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

黃立翔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
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犯罪事實
一、黃立翔張慈云均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持有、販賣,竟為下列行為:㈠冷春明(暱稱「阿九
」)於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9時43分許以通訊軟體Facetime
黃立翔聯繫,表示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意,黃立翔
張慈云隨即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
黃立翔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慈云
一同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慈濟醫院停車場,
於同日中午12時許,由張慈云冷春明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廂內,談妥以新臺幣(下同)6萬5,000
元之代價,販賣並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兩重予冷春明。㈡
黃立翔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5
月7日上午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並於同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該
自用小客車內,以5萬元之代價,販賣並交付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3兩重予冷春明。嗣經警方查緝黃立翔張慈云
另案販賣毒品(此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2661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13年度重訴
字第130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
07號判決在案),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
,公訴人、被告張慈云黃立翔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93頁),且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
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
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
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立翔張慈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冷春明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內容
相符,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及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可佐,足
認被告等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又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
價格,當亦各有差異,而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
、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
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
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
,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純度(如摻入葡
萄糖等物)」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
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
除經行為人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
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
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
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
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
、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等與證人冷春明未具有特殊情誼關係,是倘非有利可圖
,其殊無犯險與其進行毒品交易之可能,被告黃立翔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自承:我獲得2、3千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9
1頁),被告張慈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我販賣1兩重(3
5克)的毒品,我可以抽取1至2克自己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
190頁),足見被告等就本案販賣毒品之犯行應均具有營利
之意圖。
 ㈢至辯護人雖為被告黃立翔辯護稱:黃立翔沒有交付毒品或收
取價金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等語。惟按聯絡毒品買賣、交
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
件事實之部分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
,自應負共同販賣毒品罪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5
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
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
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
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
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
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僅參與犯罪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
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
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
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上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冷春明於警詢及偵查中
供稱:當日我是打黃立翔的Facetime聯絡,我跟黃立翔說我
車停放在哪邊,他女友張慈云便上來我的車內,張慈云說這
裡有一兩,賣我6萬5千元,我當天帶大約7萬元,我就直接
拿現金給張慈云,跟她拿海洛因,當時跟黃立翔約見面時就
是為了購買毒品見面,因為我之前跟黃立翔碰面時,他有跟
我說張慈云就是碰海洛因等語(見他7030卷第89至105頁、
第285至287頁),被告黃立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冷春
明聯繫我,但沒有跟我說要買毒品,他跟我說要找張慈云
我大概知道他要買毒品,買家只有我的聯絡方式,一開始就
知道我身上沒有海洛因,才會打給我找張慈云等語(見本院
卷第191頁),則證人冷春明與被告黃立翔先行聯繫,被告
黃立翔主觀上已確認對方欲交易之毒品種類為海洛因後,始
搭載被告張慈云一同前往交易現場,抵達交易現場後,亦由
證人冷春明與被告黃立翔聯繫所在位置,且於進行毒品交易
之過程中,被告黃立翔均在現場等待,衡以該交易地點為醫
院停車場之公眾場所,交易時間為正中午之光天化日之下,
實需有人在場接應以確保毒品交易順利進行,是被告黃立翔
聯繫買家、搭載及互相支援之行為,攸關本案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交易得否順利進行,對於整體犯罪計畫的實現,具有功
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且被告黃立翔於被告張慈云下車交
易前已知悉係為從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交易,堪認被告黃
立翔亦係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而與共犯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對於全
部結果共同負責,論以共同正犯,則被告黃立翔當與被告張
慈云構成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共同正犯,辯護人以前詞為
被告黃立翔提出辯護,應非可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慈云黃立翔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核被告黃立翔
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等因販賣而持有各該毒品之輕度
行為,為其等販賣上開毒品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張慈云黃立翔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黃立翔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黃立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以111年度苗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111年8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是被告黃立翔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所犯前案及本
案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罪質相類,被告於上
開前案所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記取教訓而再犯本
案,難認前案科刑及執行已對其收警戒之效,足見其對刑罰
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之惡性,且依其犯罪情節觀之,亦不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其人身自由因
此有遭受過苛之侵害等情形,爰就其所犯法定刑為有期徒刑
部分,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其餘法定刑為
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4條第1項及第65條第1項規
定,則不得加重。
 ㈤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黃立
翔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犯行,被告張慈云犯罪事實一㈠
所示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皆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張慈云黃立翔犯罪事實一㈠所示
犯行,供出販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向黃順清所購得,且
黃順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115、38117號起訴書提起公
訴在案(見本院卷第295至30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0月12日中市警刑六字第1130040671號
函檢附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1月13日中市警刑
六字第1130046016號函檢附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114年6月19日中市警刑六字第1140023875號函檢
附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稽(見偵45173卷第111至113頁、第1
17頁、第123至125頁及本院卷第259至261頁),是被告張慈
云、黃立翔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黃立翔雖供稱其就犯罪事實一㈡販賣
毒品之來源,係向吳星妤黃鵬宇洪巧慧所購得等語,但
洪巧慧吳星妤此部分販賣毒品犯嫌經檢察官偵辦後,認犯
罪嫌疑不足,而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
第61532號、114年度偵字第2481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05至311頁),又檢警
並未因被告黃立翔之供述而查獲洪巧慧吳星妤黃鵬宇
賣毒品之犯嫌等情,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
4年6月19日中市警刑六字第1140023875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27日中檢介雲113偵46366
字第1149082887號函可佐(見本院卷第259至261頁、第263
頁)。綜上,難認被告黃立翔所為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之
情形,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
定。
 ㈦就被告黃立翔所為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應依刑法第71條之規定
先加後減之。就被告黃立翔張慈云所為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均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輕之。
 ㈧辯護人等固主張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及憲法法庭112年度憲
判字第13號判決減輕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
為量刑時應行注意之事項,並非同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根據
,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
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
1165號判例參照),則單純犯罪情節輕微、犯人之品行、素
行、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
非可執為酌減其刑之理由。本院考量被告等所犯販賣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犯行,經適用上開減刑事由後,刑度已有大幅
減輕,又被告等自身曾施用毒品,深知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
康之鉅,且除本案外,被告等均有他次販賣毒品行為經論罪
科刑之紀錄,可見被告等為賺取不法利益,明知第一級與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仍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有堅定販毒謀利之意欲,又本案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
數量甚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難認屬情節極為輕微,就犯
罪當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
情,致情輕法重而顯堪憫恕之情事,尚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及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
刑之適用。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均明知毒品具有高度
成癮性,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秩序至鉅,向為法所
厲禁,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販售營利,顯
見被告等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等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參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販賣毒
品之價格、數量;另考量被告等數次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均
有販賣毒品及施用毒品之紀錄,素行不佳(見本院卷第25至1
38頁,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及其等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
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40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㈩本院審酌被告黃立翔上開所犯各罪,均係販賣毒品之相同犯
罪類型,且其犯罪時間尚屬集中,犯罪手法、所侵害法益相
同等情,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再斟酌其所犯數罪
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以及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
要求界限,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沒收: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第4 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有明文。 經查:
 ㈠被告黃立翔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手機,係被告黃立翔為本案販賣 毒品時所用之物,此據被告黃立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在 卷,然已於另案(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故本案不另 宣告沒收。
 ⒉被告黃立翔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取得之價 金50,000元,未據扣案,惟係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於被告黃立翔犯罪刑項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⒊另被告黃立翔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未獲得報酬等情, 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191頁),復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有犯罪所得,爰不予以諭知沒收及追 徵。
 ㈡被告張慈云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編號二所示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 ,均係被告張慈云於另案(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刑事 判決)販賣之標的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業已宣告沒收 銷燬,故本案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現金,其中65,000元為被告張慈 云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所得,原應於被告張慈云犯罪刑 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惟業經另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307號判決 )宣告沒收,自無庸於本案重複宣告沒收;至其餘31萬5,000 元,與本案無關且業亦經另案(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 刑事判決)宣告沒收,本案即不再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十二、十八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張慈 云販賣毒品所用之物乙節,此據被告張慈云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自承在卷,然已於另案(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刑事 判決)宣告沒收,爰不在本案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則均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陳 明在卷,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此部分之扣案物品係被告 等用於本案犯行之用,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巧曼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一 犯罪事實一、㈠ 黃立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張慈云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二 犯罪事實一、㈡ 黃立翔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與數量 成分 所有人 扣案地點 備註 一 (起訴書附表編號3、9、19)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毛重分別為3.97公克、3.92公克、1.88公克、4.45公克、3.39公克) 1.塊狀2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39.68公克,純度85.87%,純質淨重34.08公克。 2.碎塊狀3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57.73公克,純度84.50%,純質淨重48.79公克。 3.粉末6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6.92公克,純度77.88%,純質淨重13.21公克。 4.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3年6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1470號鑑定書(偵45660卷第181至182頁)  張慈云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另案販賣毒品標的及販賣所剩餘,經宣告沒收銷燬。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毛重分別為38公克、37.5公克、19公克、4公克、4公克、2公克) 張慈云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0樓之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6包(毛重分別為3.92公克、3.92公克、3.92公克、3.92公克、4.01公克、4.06公克、3.99公克、3.99公克、18.63公克、14.46公克、18.59公克、18.66公克、18.66公克、36.95公克、36.9公克、36.9公克) 1.粉末5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42.81公克,純度75.75%,純質淨重32.47公克。  2.粉塊狀11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81.07公克,純度72.26%,純質淨重130.86公克。  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3850號鑑定書(偵45660卷第183至184頁) 張慈云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六偵查隊辦公室) 二 (起訴書附表編號4、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分別為、2.1公克、3.94公克、18.26公克) 1.抽驗1包(編號B-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5%,推估甲基安非他命20包總純質淨重約1,208.51公克,驗餘總淨重約1,611.27公克。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77319號鑑定書(偵45660卷第185至186頁) 張慈云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另案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經宣告沒收銷燬。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包(毛重分別為252.5公克、252.5公克、252.5公克、252公克、252公克、36公克、36.5公克、36公克、36.5公克、36.5公克、36.5公克、36.5公克、36公克、36公克、18.5公克、18.5公克、2公克) 張慈云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0樓之2 三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為3.5公克) 1.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2.7531公克。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71號鑑驗書(偵45660卷第179頁) 張慈云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0樓之2 另案持有之毒品,經宣告沒收銷燬。 四 Samsung行動電話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黃立翔 苗栗縣苗栗市南龍岡48號 不予沒收 五 iPhone行動電話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黃立翔 苗栗縣苗栗市南龍岡48號 本案販毒所用,經另案沒收 六 吸食器1組 張慈云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不予沒收 七 現金新臺幣38萬元 張慈云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6萬5,000元為本案販賣毒品所得,經另案沒收;其餘部分亦經另案宣告沒收 八 iPhone Xs Max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張慈云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不予沒收 九 iPhone 13 Pro Max行動電話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張慈云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不予沒收 十 電子磅秤2臺 張慈云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0樓之2 本案販毒所用,經另案沒收 十一 壓鑄器1組(含分裝匙1支) 張慈云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0樓之2 不予沒收 十二 分袋裝1批 張慈云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0樓之2 本案販毒所用,經另案沒收 十三 黃金項鍊1條 張慈云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六偵查隊辦公室) 經另案沒收 十四 黃金手鍊1條 張慈云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六偵查隊辦公室) 經另案沒收 十五 黃金戒指1只 張慈云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六偵查隊辦公室) 經另案沒收 十六 黃金金牌1片 張慈云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六偵查隊辦公室) 經另案沒收 十七 鉛筆袋1個 張慈云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六偵查隊辦公室) 不予沒收 十八 外包裝袋1批 張慈云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六偵查隊辦公室) 本案販毒所用,經另案沒收
附件: 證據清單
一、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一)冷春明




1、113年6月3日警詢(他7030卷第19至33頁) 2、113年7月10日警詢(他7030卷第61至66頁) 3、113年7月15日警詢(他7030卷第75至79頁) 4、113年7月31日警詢(他7030卷第89至105頁) 5、113年7月31日偵訊(偵33288卷第173頁) 6、113年8月5日偵訊(他7030卷第285至287頁)(★具結)
二、被告
(一)張慈云
1、113年5月16日警詢(偵45660卷第71至72頁) 2、113年5月16日警詢(偵45660卷第75至76頁) 3、113年5月16日警詢(偵45660卷第77至82頁) 4、113年5月16日警詢(偵45660卷第83至91頁) 5、113年5月30日警詢(偵45660卷第195至203頁) 6、113年5月31日警詢(偵45660卷第219至233頁) 7、113年7月9日警詢(偵45660卷第267至277頁) 8、113年8月7日警詢(他7030卷第161至171頁)  9、113年8月7日偵訊(他7030卷第185至189頁)(★具結) 10、114年5月2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第185至196頁) 11、114年8月7日審理(本院卷第315至347頁)
(二)黃立翔
1、113年5月16日警詢(偵45660卷第333至337頁) 2、113年5月16日警詢(偵45660卷第339至344頁) 3、113年5月16日警詢(偵45660卷第345至347頁) 4、113年5月31日警詢(偵45660卷第373至381頁) 5、113年7月9日警詢(偵45660卷第409至417頁) 6、113年7月19日警詢(偵45660卷第427至436頁) 7、113年8月5日警詢(他7030卷第109至121頁) 8、113年8月5日偵訊(他7030卷第141頁) 9、113年8月6日偵訊(他7030卷第151至152頁) 10、113年8月8日警詢(他7030卷第201至204頁) 11、113年8月8日偵訊(他7030卷第273至274頁) 12、114年5月2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第185至196頁) 13、114年8月7日審理(本院卷第315至347頁)
三、書證
(一)113年度他字第7148號(他7148卷)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8日調科壹字第11323 913570號鑑定書【冷春明案檢品,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他7148卷第7至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日刑理字第1136093537 號鑑定書【冷春明案檢品,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他7148卷第9至10頁)

(二)113年度他字第7030號
1、113年8月5日偵查報告(他7030卷第7至14頁)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受執行人:冷春明;執行 時間:113年6月3日16時1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 街00號前)(他7030卷第43至49頁) 3、冷春明113年7月15日15時50分至53分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指認黃立翔張慈云】(他7030卷第81至88頁) 4、「臺中市○○區○○路00○0號」Google街景圖(他7030卷第95頁 )
5、黃立翔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上網歷程
 (1)113年5月1日(他7030卷第115頁) (2)113年5月7日(他7030卷第118至119頁) 6、Google路線規劃圖【黃立翔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113 年5月1日12時12分基地台位置與慈濟醫院】(他7030卷第12 0頁)
7、被告黃立翔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與證人冷春明(暱稱「99 9」)Facetime通聯記錄翻拍照片:
 (1)113年5月7日(他7030卷第129至133頁) (2)113年5月1日(他7030卷第135至137頁) 8、張慈云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13年5月1日上網歷程(他7030卷第168至169頁) 9、張慈云之113年8月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冷春明 】(他7030卷第179至182頁)
10、黃立翔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13年5月1日 之車行軌跡、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他7030卷第223至231 頁)
11、冷春明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行軌跡、 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
 (1)113年5月1日(他7030卷第233至241頁)(2)113年5月7日(他7030卷第243至253頁)12、黃立翔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13年5月7日 之車行軌跡、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他7030卷第255至267頁 )





(三)113年度偵字第45173號(偵45173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0月12日中市警刑六 字第1130040671號函檢附職務報告【張慈云黃立翔供述毒 品上手黃順清陳紫涵業經起訴;黃鵬宇吳星妤洪巧慧 偵辦、通緝中】(偵45173卷第111至113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張慈云供出黃順 清、陳紫涵、洪巧慧吳星妤黃鵬宇黃立翔供出吳星妤黃鵬宇】(偵45173卷第11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1月13日中市警刑六 字第1130046016號函檢附職務報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予冷春明部分:張慈云供出上手黃順清陳紫涵,業經查緝 到案;黃立翔警詢中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冷春明部分:黃立翔警詢中否認】(偵45173卷第123至125 頁)
4、量刑資料:
 (1)被告黃立翔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偵12959卷第151至165 頁)
 (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47號刑事簡易判決【被 告黃立翔】(偵45173卷第169至173頁)
(四)113年度偵字第45660號(偵45660卷)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 :張慈云;執行時間:113年5月16日1時0分許;執行處所: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偵45660卷第107至115頁)◎扣 案物品:詳附表編號3至8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 :張慈云;執行時間:113年5月16日12時30分許;執行處所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0樓之2)(偵45660卷第117至127 頁)◎扣案物品:詳附表編號9至14
3、勘察採證同意書【勘察張慈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手機】(偵45660卷第169至171頁) 4、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71 號鑑驗書(偵45660卷第179頁)
5、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3年6月11日調科壹字 第11323911470號鑑定書(偵45660卷第181至182頁) 6、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32 3913850號鑑定書(偵45660卷第183至184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77319 號鑑定書(偵45660卷第185至186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張慈云;執行時間:113 年5月16日21時4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偵六隊辦公室))(偵45660卷第187至192頁)◎扣案物 品:詳附表編號15至18
9、扣案鉛筆袋(內含海洛因16包)照片(偵45660卷第199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張慈云;執行時間: 113年5月30日15時2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偵六隊辦公室))(偵45660卷第207至215頁)◎扣 案物品:詳附表編號19至21
11、張慈云113年5月31日16時30分至35分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指認黃順清黃鵬宇劉東松陳紫涵、洪巧慧吳星妤】(偵45660卷第235至249頁)12、113年5月14日與黃順清交易毒品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4566 0卷第251至259頁)
13、黃立翔張慈云黃順清113年5月13日至15日LINE對話紀錄 擷圖(偵45660卷第261至263頁)
14、113年5月1日與黃順清陳紫涵交易海洛因之監視器畫面擷 圖(偵45660卷第270頁)
15、113年4月28日與洪巧慧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偵45660卷第272至273頁)
1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黃 立翔;執行時間:113年5月16日15時8分許;執行處所:苗 栗縣苗栗市南龍岡48號)(偵45660卷第357至365頁)◎扣案 物品:詳附表編號1至2
17、勘察採證同意書【勘察黃立翔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手機】(偵45660卷第367至371頁)18、黃立翔之113年5月31日17時0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 認黃順清黃鵬宇陳紫涵、洪巧慧吳星妤】(偵45660 卷第383至397頁)
19、黃立翔之113年7月9日12時46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 認陳木郎】(偵45660卷第419至425頁)20、黃立翔之113年7月19日18時32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 認冷春明】(偵45660卷第437至440頁)21、黃立翔扣案手機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翻拍 照片(偵45660卷第607頁)




22、張慈云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13年5月1日通聯之基地台相關資訊(偵45660卷第609至611 頁)
23、張慈云扣案手機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翻拍 照片(偵45660卷第613頁)
24、張慈云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13年5月1日至8日通聯之基地台相關資訊(偵45660卷第615 至644頁)

(五)114年度偵字第12959號(偵12959卷) 1、114年度保管字第1122號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偵12959卷第 15、23至26頁)◎扣案物品:詳附表編號7至8
(六)114年度偵字第12961號(偵12961卷) 1、114年度保管字第1123號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偵12959卷第 15、23至26頁)◎扣案物品:詳附表編號1至2
(七)本院卷
1、張慈云114年5月26日刑事準備狀(本院卷第199至201頁) 2、黃立翔114年5月26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檢附:戶口名簿、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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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