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4號
TCDM,114,訴,14,2025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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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後,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
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佳緯就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114年度訴
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
決,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
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
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如逾期未為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上訴,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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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