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34號
TCDM,114,聲再,34,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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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3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袁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88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志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
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第433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袁志誠固出具「刑事聲請再審狀」向
本院提出再審之聲請,然觀諸該再審狀,僅提及原判決認定
事實有明顯的錯誤,其陳情狀、筆錄、上訴狀都有明確敘述
該事實非屬實的緣由,原判決對於其在陳情狀、筆錄、上訴
狀所提及相關重要事實,有所疏漏,未經全面充分仔細調查
分析推理而加以互為印證釐清事實的真相,顯有失公允等語
,並未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亦未提出任
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
備,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再審
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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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