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14號
TCDM,114,聲保,314,202508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國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國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國煌(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
,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
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8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21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
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