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04號
TCDM,114,聲保,304,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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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健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健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健瑋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1070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3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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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