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90號
TCDM,114,聲保,290,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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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珮涵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珮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珮涵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983
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
09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
1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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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