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聲保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6551號
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