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928號
TCDM,114,聲,2928,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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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黨俊杰


具 保 人 黨俊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
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黨俊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黨俊杰犯詐欺案件,經
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12日依受刑人之戶籍所
在地傳喚到案執行,由本人依法收受送達,惟未到案執行;
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
執行,由本人依法收受送達,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
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代為執
行拘提,復經該署核發拘票,均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
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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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