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656號
TCDM,114,聲,2656,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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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至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周至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犯罪時間間隔、次數各為1
次等情狀,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
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對其應執行
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陳述意見表),爰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周至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7日 113年2月1日23時5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3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5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4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76號 113年度易字第2466號 113年度易字第38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1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5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76號 113年度易字第2466號 113年度易字第38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1日 114年3月31日 114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7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521號 編號1至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4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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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