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650號
TCDM,114,聲,2650,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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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國彬


受 刑 人 洪家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國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國彬因受刑人洪家汝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3
年3月7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
,受刑人因而獲釋,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
證金通知單)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1853號判決處刑確定,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並
函告具保人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詎受刑人無正
當理由而未到案,復經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
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
。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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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