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616號
TCDM,114,聲,2616,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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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玉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玉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功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
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4罪乃於裁判確定
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4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
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
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3/07/20 113/05/08 113/06/18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1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108、4670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108、467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63號 114年度易字第405號 114年度易字第405號 判決日期 114/04/30 (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4/05/14 114/05/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63號 114年度易字第405號 114年度易字第4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6/03 114/06/09 114/06/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18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7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76號 編號2至4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06/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108、467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405號 判決日期 114/05/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4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6/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76號 編號2至4應執行拘役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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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