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592號
TCDM,114,聲,2592,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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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有期徒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
有期徒刑部分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聲請人係因受刑人之請求
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受刑人並表示:從輕量刑等
語。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
之不法內涵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
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4日 109年2月4日至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79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4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2日 113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49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9日 113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助字第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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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