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冠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
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
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
價,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傷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6日 113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6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0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0號 114年度原簡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4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0號 114年度原簡字第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4日 114年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0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0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