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紹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罰執字第635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10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于紹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伍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紹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
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此觀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
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
13年度上易字第686號判決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部
分宣告刑改判為罰金新臺幣7仟元、7仟元、3仟元、3仟元、
5仟元、1萬1仟元,其餘4仟元、3仟元、8仟元部分駁回上訴
,定應執行罰金3萬8仟元,且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
號1—3所示之刑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96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4萬6仟元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
上述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
就【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毀棄損壞罪,雖皆屬侵害財產
法益犯罪,然犯罪手法不同;兼衡【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之犯罪時間為民國112年7月至113年1月間所犯,【附表】編
號2—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113年7月至同年11月間
,上述二者犯罪時間間隔不長;另【附表】編號1—3所示之
刑,曾經本院定過執行刑;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
、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 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至【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 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 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 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 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六、末查,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函請受刑人 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事件具狀陳述意見,該函 文已於114年7月30送達受刑人戶籍地,由受刑人之同居人收 受而發生送達效力,然受刑人迄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 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31—35頁),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于紹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仟元(3次) 罰金新臺幣4仟元 罰金新臺幣5仟元 罰金新臺幣7仟元(2次) 罰金新臺幣8仟元 罰金新臺幣1萬1仟元 罰金新臺幣1萬元 罰金新臺幣3仟元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9日至113年1月18日(9次) 113年10月25日 113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40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9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423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112號 114年度簡字第31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9日 113年12月24日 114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112號 114年度簡字第3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9日 114年2月3日 114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8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8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558號 編號1、2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887號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5仟元(已執畢) 編號1—3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961號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6仟元 編號 4 罪名 毀棄損壞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3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9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816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8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0日 是否為得服勞役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6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