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88號
TCDM,114,聲,2388,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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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煒程


選任辯護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18號),
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光碟
並禁止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訴訟需要,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
錄影檔案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
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418號案件
審理中。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檔
案,係為確認同案被告謝宇豪是否出於真意指認聲請人,而
攸關聲請人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准予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
,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檔案,而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
遭揭露,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影檔案 1 112年度偵字第15928號卷謝宇豪民國112年2月23日警詢錄影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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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