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52號
TCDM,114,聲,1652,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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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52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曾映翔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7月31日114年度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7月29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1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是原裁定係就已經定應執行刑之罪重複定應執行刑,請將原
裁定撤銷,駁回聲請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
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
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2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次按,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
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
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
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
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
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
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
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
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
,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
為本院最近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497號
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院前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
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罪質相同(均為詐欺等罪),參以如附表編號3所為詐欺
犯行核與附表編號1至2之犯行所參與之詐欺集團相同、如附
表編號4部分則係參與不同詐欺集團而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
行,復考量各該犯罪之犯罪時間與空間之密接程度、對侵害
法益之加重效益、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
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
價程度、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兼
衡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內部
界限,暨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因有另案112年度
金訴字第102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92號審理中,煩請檢
察官查明後再行定應執行刑等語(見聲字卷第19頁)等一切情
狀,而為整體評價,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審核認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
刑在案。
五、惟如附表所示罪刑,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29日以114年度聲
字第2142號裁定,與另案即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23號等
判決所判處加重詐欺取財罪共9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
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在案,有本院114年
度聲字第2142號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件附
表所示之4罪刑,則為上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142號裁定附
表之編號1至3、5所示,是此部分之宣告刑,係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重複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屬違
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甚明。從而,本院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即
有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自為更正裁定如主文。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曾映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8日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1日至 110年9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16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782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04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5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5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3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13312號 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43號 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9號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等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1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44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44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114年度執字第7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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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