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高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居所部分補充「居臺
中市○區○○街0號11樓之1」。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
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居所部分,漏
未記載「居臺中市○區○○街0號11樓之1」,顯係疏漏,核與
該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
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