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葉耀友
被 告 鄭宇竣
鄭宗坤
侯秉佑
陳淑娟
林恒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76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宇竣、鄭宗坤、林恒偉、侯秉佑、陳淑娟
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葉耀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