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204號
TCDM,114,簡附民,20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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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曾麗惠
被 告 秦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6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
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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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