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陳巧玲
被 告 潘立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82號(由114年度金訴字第174
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