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4年度,58號
TCDM,114,簡上,58,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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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委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
之112年度簡字第1114號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5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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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