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4年度,132號
TCDM,114,易緝,132,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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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言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68號、第862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281號、第3383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子言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子言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
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羈押之原因,經權衡比例原則後,
亦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8月26日訊問
被告,並斟酌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涉犯上開罪
嫌之犯罪嫌疑仍重大,且被告前又有多次經通緝之紀錄,本
案又經通緝到案,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
本案有逃避接受審判及執行之虞,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另權衡被告之犯罪情節及比例
原則,認如僅令被告具保、限制住居,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及
執行之進行,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20日起延
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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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