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勤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
所示「更正後內容」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
之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
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附表:
編號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㈢「112年4月21日」 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㈢「11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