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清照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鄭寶貴之外甥,其於民國108年3
月間,因對鄭寶貴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108年9月18
日,核發108年度家護字第96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其對
鄭寶貴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並應於109年9月18日前完
成24週共48小時之認知教育輔導,該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詎被告竟基於違反家庭保護令之犯意,自108年10月26日
起,即無故未依指定之日期於前揭保護令之有效期限內,接
受前開保護令所定之處遇計畫,而違反前述民事通常保護令
所為之裁定,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5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甲○○業於114年4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