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790號
TCDM,114,易,2790,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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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7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棠




選任辯護人 陳亮逢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32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瑞棠與告訴人AB000-B114438(真實
姓名詳卷)素不相識,竟基於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
於民國114年6月13日18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8
樓「巢旅宿」廁所內,無故持其所有之IPHONE16手機並開啟
攝錄模式,趁告訴人AB000-B114438如廁進行自慰時,爬上
廁所隔間隔板上方,攝得告訴人AB000-B114438自慰之非公
開及足以引起性慾之身體隱私部位,並成功攝得告訴人AB00
0-B114438自慰之性影像。嗣經告訴人AB000-B114438察覺,
制止被告黃瑞棠之行為,被告黃瑞棠竟置之不理,告訴人AB
000-B114438隨即翻越廁所隔間門至被告黃瑞棠如廁之廁所
與被告黃瑞棠進行手機之爭奪,被告黃瑞棠驚慌下始將攝到
之內容全數刪除;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
經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方法攝錄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同意無故以
照相、錄影方法攝錄性影像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4年8月25日在本院臺中簡
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
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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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