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0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城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3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城堃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二編號1、4至7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城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 所示一之犯罪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 位於臺中市○○區○○里鎮○段000地號之工地,並進入該工地之 地下室,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 物品,得手後旋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離開。嗣經該工地水電 負責人蔡俊溢發現工地電線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 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俊溢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件被告王城堃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 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 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㈡又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被告及檢察官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
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 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39至140頁、本院卷第70頁、第79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俊溢於警詢、偵詢時證述(見偵卷第 41至50頁、第132頁),及證人洪義凱、林紫穎於警詢時證 述(見偵卷第51至57頁)之情節相符,並有113年10月18日 員警職務報告、鴻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失竊清單、監視器錄 影畫面擷圖、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見偵卷第23頁、第59頁、第61 至114頁、偵卷後光碟片存放袋)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 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
㈠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又該兇器不 必原屬行竊者本人所有,亦不以自他處攜至行竊處所為必要 ,縱在行竊場所隨手拾取應用,其有使人受傷害之危險既無 二致,自仍應屬上述「攜帶兇器」之範疇(最高法院79年台 上字第5253號、90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裁判要旨參照)。查 ,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4至7所示之竊盜犯行時所使用之老 虎鉗,係屬質地堅硬、銳利之金屬器具,如持以揮舞,客觀 上當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或安全構成威脅,依一般經驗, 係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無訛。 ㈡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4至7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暨 附表一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7次犯行,各次犯行之犯意各別 ,犯罪時間明顯可分而屬獨立之數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具有從事工 作及勞動之能力,然為滿足一己私慾,先後為本案竊盜及攜 帶兇器竊盜之犯行,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 治安,並損及告訴人之財產法益,被告所為均值非難。復考 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 解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前,曾因強盜、妨害自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
素行狀況,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至33頁),並 衡以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0 頁),與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各次犯行致 告訴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二主文欄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衡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及犯 罪時間之間隔,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而分別就如附表二編號 1、4至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及如附表二編號2、 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 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 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 修正刑法第5章之1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 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 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 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如附表一 編號2、3所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而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之物,則為告訴人所提供之失竊物品清單總數,且該失竊清 單總數經告訴人調閱監視器發現係同一名竊嫌即被告所竊取 ,業經告訴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並有該失竊清單在卷足憑 (見偵卷第49頁、第59頁),堪認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 係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4至7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所竊得 物品之總數,為被告上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之全部犯罪所得 。又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均未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均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均追徵其價額,且依前開判決意旨,另立一項為沒收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方式 物品 1 113年9月1日5 時37分至5時57分許 使用工地現場之老虎鉗剪斷電線後,竊取工地現場電線。 電線1袋 2 113年9月3日5 時31分至5時52分許 徒手竊取 礦泉水10罐 3 113年9月9日5 時25分至5時38分許 徒手竊取 礦泉水10罐 4 113年9月10日5時13分至5時42分許 使用工地現場之老虎鉗剪斷電線後,竊取工地現場電線。 電線1袋 5 113年9月12日5時23分至5時52分許 使用工地現場之老虎鉗剪斷電線後,竊取工地現場電線。 電線1袋 6 113年9月14日5時26分至5時51分許 使用工地現場之老虎鉗剪斷電線後,竊取工地現場電線。 電線若干 7 113年9月15日5時13分至5時49分許 使用工地現場之老虎鉗剪斷電線後,竊取工地現場電線。 電線1袋 失竊電線總和: ⑴2.0mm電線:260丸 ⑵5.5mm²電線:56丸 ⑶8mm²電線:23丸 ⑷XLPE 14mm²×3C電線:100M ⑸XLPE 22mm²×4C電線:50M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所載 王城堃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2所載 王城堃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3所載 王城堃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4所載 王城堃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5所載 王城堃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6所載 王城堃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7所載 王城堃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1 礦泉水10瓶 2 礦泉水10瓶 3 ⑴2.0mm電線:260丸 ⑵5.5mm²電線:56丸 ⑶8mm²電線:23丸 ⑷XLPE 14mm²×3C電線:100M ⑸XLPE 22mm²×4C電線: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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