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944號
TCDM,114,易,1944,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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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9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成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張哲綸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7
455 號、114 年度偵字第7193、22524 、22525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林金成另提出書狀就本案
不法所得部分予以說明,並檢附相關買賣契約書、定型化契
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照片、商業登記資料等為憑,是
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而公訴意旨認被告張哲綸與被告林金
成於本案具有共同正犯關係,故不宜單獨就被告張哲綸部分
先行判決,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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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