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慶堂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慶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慶堂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
處罪刑,並已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具狀向監所長官聲
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期間屆滿
後逾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姿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