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003號
TCDM,114,易,1003,202508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閔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閔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閔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11月12日21、2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0號前,
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發動魯少芸所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騎乘離去,而竊取得手。嗣魯少芸
發現機車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並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前尋獲上揭機車(經魯少芸領回),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閔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程
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41至43、111至113、121頁、本
院卷第81、83頁),核與被害人魯少芸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
(見偵卷第45至49頁)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之報案相關資
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一般陳報單②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MMM-1252)、被告於11
3年11月12日23時16分至2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
巷0號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之相關監視
器影像截圖(見偵卷第47、50至51、55至57、69、93至105
頁)等在卷可稽。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332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公共
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易字第309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④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
第686、897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5月、9月,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月確定;⑤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交簡字第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②③案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1月確定;前開①④⑤案則經同法院以110年聲字第865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前開2案接續執行,於112
年3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12年7月2日假釋期滿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且經檢察官提出前開案件判決、裁定及被告執行案件資料
表等在卷可考,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被告前開成立累犯
情形,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是本案卷內
事證已足資認定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
犯。本院考量被告於前案所犯亦有竊盜案件,然其於前案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竟不知悔改,再為本案竊盜犯行,足徵
其惡性非輕,且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竟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竊盜犯行,嗣機車經員警
尋獲而發還被害人領回等節;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
智識程度,之前從事管理倉庫的工作,未婚之生活狀況(見
本院卷第85頁),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