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銀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1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銀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10號為不起訴處
分,於民國114年3月5日確定;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標示
「LOUIS VUITTON」商標、圖樣之皮件8件、包包16件及標示
「GUCCI」商標、圖樣之包包24件,共計48件貨物,係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
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銀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1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4年3月
5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自可認定。而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仿冒商標商品,有商標權
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義大利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
在我國之代理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
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商標註冊資料、財政部關務
署臺中關貨物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546號卷第12至20、49頁)
,堪認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
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姿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及圖樣之皮夾 8件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貨物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546號卷第49頁) 2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及圖樣之包包 16件 3 仿冒GUCCI商標及圖樣之包包 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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