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巧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977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百洛油(Bio-Oil)壹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巧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9770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並於民國114年6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
仿冒Bio-Oil美膚油1瓶,為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97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4年6月
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
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百洛油(Bio-Oil
)1瓶(113保管字第1962號)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有蝦
皮帳號申請資料、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列印資料、蝦皮網
站列印畫面、商品外觀照片、告訴人聲明書暨鑑定結果、被
告進貨表格及明細、銷貨表格、顧客消費金額明細、訂單進
帳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等在卷可憑
(見23905偵卷第17、191至204、207至209、211、222至226
頁、19970偵卷第25、29至41、53頁)。是扣案之仿冒百洛
油(Bio-Oil)1瓶,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
明,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
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