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段子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89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參點伍柒公克,含
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9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總毛重3.57公克,詳113年度安保字第1164號扣押物品清單
)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經
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經警於民國113
年6月4日12時55分許扣得其持有上開毒品之案件,經觀察、
勒戒處分,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後,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94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該案偵查卷宗等相關資料在
卷可按。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3.57公克),經
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474號
鑑驗書在卷足參;又毒品包裝袋,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
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
上開扣案毒品(含包裝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罄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
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三)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
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