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力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75號、114年度偵字第1056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研磨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警員於民國113年10
月16日14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7樓之3,查扣被
告許力仁(持有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持有之研磨器1
個,經查該研磨器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與該研磨器無
法析離,應整體視之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
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
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
,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上開研磨器1個,所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
罪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5
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而該案查扣研磨器1個,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10月29日
草療鑑字第1131000522號鑑驗書在卷供參(見偵卷第61頁),
上開研磨器依現行鑑定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
離,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