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30號、114年度毒偵字69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勝嵐於民國114年2月16日10時許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下稱A案),係員警因追查被
告之另案而於114年2月16日上午11時57分許查獲,A案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
字第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上開公司114年3月21日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在卷
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4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4年3月20日釋放,而被告所犯A案,係在上開觀察勒
戒前所犯,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就被告所犯A案,依法以114年度毒偵697號為不起訴處
分在案等情,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見毒偵卷第123至
124頁)、矯正簡表(見毒偵卷第125頁)、被告在監在押簡列
表(見本院卷第23頁)及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見毒偵卷第129至
130頁)各1份在卷足憑。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原扣案時載安非他命1包(毛重1.25
公克),且初驗呈安非他命陽性,有烏日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表、初驗報告圖面可參(見毒偵卷第67、81頁),嗣所餘白色
結晶1包送鑑,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
報告(見本院卷第16頁)在卷可查,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
,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
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過程中所耗損之毒
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報告編號:5221D031 (驗餘淨重0.9817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114年度安保字第1046號(見本院卷第9頁) ⒉初驗情況照片(見毒偵卷第81頁) 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見本院卷第16頁) ⒋鑑驗後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卷第19頁)